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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坚决打击非法出入境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边境管控,严防境外疫情输入,提高人民群众举报非法出入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举报人,是指以当面、书面、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等举报涉嫌非法出入境违法行为的人员,包括普通群众和公职人员。不包含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边防管理等国家机关(构)中依法赋有打击非法出入境行为工作职责的人员。第三条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等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查实举报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符合本方案的举报人进行奖励。第四条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根
2、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抓获非法出入境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或由相关协同办案单位按本方案执行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第五条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举报处理程序及奖励标准等。第六条接受举报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进行保密。第二章奖励条件、原则第七条有效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举报事实,包含非法出入境行为主体、时间和地点等;(二)举报非法出入境线索事先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举报线索成功抓获非法出入境人员。第八条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依法处理的,在处理
3、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二)举报人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举报的,经核实真实有效,应当给予奖励;(三)同一非法出入境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按照举报时间先后,仅给第一举报人奖励。第九条不予以奖励的情形:(一)与非法出入境者串通,故意非法出入我国境,假报线索的。(二)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匿名举报的举报人,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十条依据举报人线索成功抓获的企图非法出入境人员的(包括中国籍人员及其他国家人员,下同),按一次抓获的非法出入境人员数量计算,10
4、人以下的,每抓获一人给予100O元奖励,10人(含)以上的,最高封顶给予100OO元奖励。第十一条重大、疑难案件,其他举报人举报线索有助成功抓获、案件突破的,视情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第十二条举报并通过举报线索查获“蛇头”的,按每起案件5000元予以奖励。查获非法出入境团伙的(组织者、运送者、非法出入境人员全部到案),最高封顶给予100OO元奖励。第十三条举报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与非法出入境人员串联、为非法出入境人员通风报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核实给予3000元奖励。第十四条举报企业、工厂、私人作坊等企、事业单位非法雇佣、聘用非法出入境人员的,公安机关根据线索破获案件并抓获涉案人
5、员的,视情给予奖励。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十五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登记。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举报信息依法做出处理后,由举报线索受理单位负责对相关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含举报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及处理结果等内容。(二)报备。非法出入境人员抓获后,受理线索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当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备。(三)申领。由举报线索受理单位负责协助举报人向公安机关申领奖励,逾期2个月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举报人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举报的,可由指定代为举报的人员申领。(四)审批。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受理单位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事实及奖励标准的审批。(五)发放。相关
6、奖励经费在县人民政府审批完毕后,由县公安局拨付至举报人或代为举报人员的账户。第十六条举报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划拨专项经费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举报信息登记表格应由受理部门制作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查。第十八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保密规定第二十条举报信息登记表格原档由受理部门建档存档,奖励计划及流转审批由县公安机关进行保管。第二十一条举报信息登记表格、奖励计划列
7、入保密材料进行管理,任何人员、组织、单位因管理不当、信息外流,产生影响的,将追究具体人员及单位责任;因管理不当、信息外流,产生恶劣影响的,相关人员及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接收线索举报、处置信息、流转审批等环节过程中发生失泄密等行为的,从严从重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举报方式第二十三条经县人民政府授权,以下单位为县接收非法出入境行为举报职能单位,举报方式:1.县公安局:IlO或0771-3622172;地址:县桃城镇安平大道188号。2.边境管理大队:0771-3622183;地址:县桃城镇养利路459号。3.硕龙边境派
8、出所:0771-3773066;地址:县硕龙镇硕龙边境派出所。4.下雷边境派出所:0771-3783066;地址:县下雷镇下雷边境派出所。5.宝坪边境派出所:0771-3750235;地址:县宝坪乡宝坪边境派出所。6.硕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0771-3773428;地址:县硕龙镇硕龙街2号。7.县纪委监委:12388;地址:县桃城镇民生街9号。8,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各乡(镇)派出所,电话、地址:略。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或自治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以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本方案所指的非法出入境行为的主体,包括中国籍人员及其他国家人员。第二十六条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非法入境犯罪事实或者在逃非法出入境犯罪嫌疑人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本方案的实施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