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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合作合同甲方(合作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合作方):身份证号码:丙方(合作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各方合作经营吊氧瓶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 .合作模式1.l.各方通过共同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形式(个体工商户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进行吊氧瓶生产销售(以下简称“本项目”),各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共同投资、共享收益。1.2. 甲方的出资及其孳生物等投资项目的财产,由甲方享有,不作为个体工商户资产,不用于对外承担债务。1.3. 本项目对外经营(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收付款)不得以各方的个人名义进行,均应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1.4. 个体工
2、商户以乙方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应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本项目经营。本项目不得使用乙方其他个人账户,专门账户不得用于本项目外的其他用途。2 .合作期限合作期限:请填充。3 ,合作分工3.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各方按照以下分工开展合作:(1)甲方负责项目整体的把控与管理(包括不限于经营方针、利润分配、成本控制、销售价格政策等重大事项),甲方出资购买吊氧瓶生产机械、模具、原料,提供产品研发生产技术支撑,生产吊氧瓶注塑管胚(半成品),参与成品销售。个体工商户的所有证照、财务章、公章、网银U盾由甲方保管,乙方及丙方使用需经甲方同意。(2)乙方负责个体工商户日常经营管理,包括不限于管理吊氧瓶注塑管胚加工、成
3、品销售及运输等日常事项,参与成品销售。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备订单状况/付款情况/库存状况/客户退货情况,监督丙方瓶胚加工情况,保证成品质量符合市场要求,及时将订单对应产品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3)丙方负责吊氧瓶注塑管胚进货、加工、成品销售及市场拓广。在合同期内,丙方只能向甲方购买吊氧瓶注塑管胚,吊氧瓶货源必须来自个体工商户,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加工情况,保证成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详见附件2),如因丙方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的,由丙方对外负责售后事宜,相关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丙方拒不履行售后服务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客户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32以下事宜须经各方
4、一致同意:(1)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2)以个体工商户财产提供担保。33个体工商户以下事项须经甲方同意:(1)财务处理(2)对外投资(3)资产处置、抵押(4)投资人变更、增加、退出(5)其他重大事项3.4. 除须经各方一致同意或须经甲方同意的事项以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各方有权决定各自分工范围内的事务,无需另行取得其他各方的同意,但均应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超越权限的行为属于行为人个人行为,法律后果应由个人承担,给个体工商户、其他合作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3.5. 执行监督3.5.1. 各方均对其他各方负责执行的合作事宜享有监督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他各方汇报合作事宜执行情况。3.
5、5.2. 各方对其他各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的,暂停该事务的执行。4 合作要求4.1. 关于销售的合作要求4.1.1. 各方一致同意,每瓶吊氧瓶的销售指导价:人民币(大写)元(元),销售最低价:人民币(大写)元(元)。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内,销售指导价、最低价原则上不做调整,如确因研发、市场竞争各方的动态等原因必须调整销售政策的,甲方有权进行调整,但甲方须提前书面通知其他各方。4.1.2. 甲方有权参与成品销售,销售价格不受本合同限制。4.1.3. 乙方销售产品原则上参考本合同约定价格政策。4.1.4. 丙方有权在本合同确认的销售指导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进行销售。丙方的销售价格以最终签订的采购订单为准
6、(由客户、运输人员、丙方及财务签字确认,详见附件1),但不应当低于本合同约定的销售最低价。丙方不得在没有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低于本合同约定最低报价销售,否则丙方不得供货,但甲方同意供货或者事后书面追认的除外。4.1.5. 应遵守本合同的价格政策规定,不得恶意抬价或降价,影响个体工商户市场声誉,否则甲方有权停止瓶胚供货、乙方不得发货,且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索赔相应损失。4.1.6. 甲方、乙方同时或先于丙方取得同一客户订单的,则该订单不计入丙方利润提成计算基数。4.1.7. 若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在授权区域外从事甲方产品的销售活动,引起甲方市场混乱,甲方有权不予签约供货,同时甲方有权终止
7、本合同。4.1.8. 未经甲方允许,丙方不得转交第三方进行分销,若甲方同意分销,丙方应当确保分销商遵守本合同约定。4.2. 订货与发货4.2.1. 丙方接单后,应将订单信息向乙方报备,先付款后发货,经确认订单型号、数量、单价、总价、折扣比例、送货信息等订单信息,且财务确认丙方已将全部货款汇入个体工商户账号后,乙方按期将货物发送至订单指定地点。4.2.2. 订货运输费用由个体工商户承担,客户承担运输费用的除外。5 ,收益分配5.1. 收益核算核算周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为个核算周期。最末次核算周期为上次核算周期的次日至合作终止日。核算:核算周期后3个工作日内由请填充向其他各方人提交核算报告.
8、其他各方收到核算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确认,各方对核算报告均无异议的,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由适填充从个体工商户财产中向各方分配收益。但月度(以自然月为单位)订单金额全部实际支付至个体工商户账户前,丙方无权要求支付收益。5.2. 收益分配比例各方同意,除最末次核算周期外,其余各核算周期的收益中(仃分之)留存于个体工商户用于后续经营,其余(百分之)由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方享有(百分之)、乙方享有(百分之)、丙方享有(百分之)。6 ,亏损分担本项目合作产生的债务应先由个体工商户财产进行清偿。个体工商户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方承担(仃分之)、乙方承担里(百分之)、丙方
9、承担(百分之)。各方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比例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应承担责任的合作方追偿。7 .终止清算7.1. 合作期满且各方未一致同意合作延期的,合作终止。7.2. 清算分配方案7.3. 合作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分配,本项目全部财产由各方按照如下比例分配:甲方享有(百分之)、乙方享有(百分之)、丙方享有(百分之)。7.4. 合作终止之日,有非货币项目财产的,非货币财产经各方协商估价,非货币财产归所有,超出该方分配可得比例的部分,由该方以货币方式补差额。未能就估价协商一致的,变现处理。7.5. 合作终止之日起,各方不得继续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或其他行为,个体工商户自清算分
10、配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注销。8 .陈述与保证8.1. 本合同各方于本合同签订日向其他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各方确认,各方系建立在对本条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充分信赖的基础上方达成本合同。8.2. 每一项陈述与保证应被视为单独陈述与保证(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的相反规定),而且前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不应因参照或援引任何其他陈述与保证条款或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而受到限制或制约。83如有与下列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符的情况,做出陈述与保证的一方已于本合同签订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他方披露。8.4. 各方承诺,如果其知悉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任何情形,使该方作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在任何方面变为不真实、不准确或具误导性,将立即书面
11、通知合同其余方。8.5. 合同各方通用陈述与保证合同各方均承诺:851.该方系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实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8.52. 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方拥有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力、权利,已取得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8.53. .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8.54. .该方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任何义务不会:(1)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任何组织性文件的规定;(2)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3)违反对该方有法律约
12、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合同、文件、该方对任何第三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该方对任何第三方所负担的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8.55. .该方投入本项目的资产是其合法自有财产。9 .违约责任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合同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9.2. 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93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10 .合同联系
13、方式10.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各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_地址:_手机:_微信:_电子邮箱:_(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_地址:_手机:_微信:_电子邮箱:_(3)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_地址:_手机:_微信:_电子邮箱:_10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0.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0.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0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4、。10.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1 .其他约定11.1. 不可抗力11.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1.1.2. 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
15、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1.2. 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11.3. 合同解释113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11.3.1. 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11.3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113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