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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国家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工作部署,把握氢能产业发展的关键窗口期与机遇期,加快培育和发展北京市氢能产业,特制定以下措施。一、支持科技研发创新1.支持基础共性技术研究。面向氢能技术发展与应用的重大需求,聚焦制氢、储运、加注、燃料电池等产业链核心环节,兼顾氢能关联技术,支持氢能企业及机构开展基础前瞻和共性关键技术自主研发,促进氢能领域的科学发现和技术突破,引领国际产业发展方向,支持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战略储备
2、应用基础研究(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2,支持强链筑基工程实施。鼓励领军企业牵头,围绕氢能产业链关键环节,组建产学研协同、上下游衔接的创新联合体,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完善产业链供应链,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优先纳入“强链工程”支持范围,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一定比例的股权支持或事前补助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鼓励氢能领域重点企业实施“筑基工程”,开展揭榜攻关、样机研发、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解决企业关键核心和“卡脖子”技术难题,分批给予攻关投资一定比例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3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院所和高校等创新主体建设氢能产业研发设计、中试集成、测试验证等产业支撑平台,对面向
3、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且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为提升中小企业服务质量发生的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根据平台年度服务绩效评价情况,分级分档给予资金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支持龙头型、平台型企业以及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主体在京组建国家级、市级氢能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载体,按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或股权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纳入首都科技创新券、中小企业服务券政策支持范围(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二、支持技术装备应用4 .支持新材料首
4、批次应用。将氢能领域新材料产品优先纳入北京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对于符合指导目录的氢能产品首批次应用,按单个产品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分档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5 .支持首创产品进入市场。支持属于氢能关键领域“补短板”,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技术水平国内(国际)首创的技术产品(统称为首创产品)实现首次应用。根据产品应用效果,按照首次进入市场合同(前3个合同中任选1个)金额的30%比例,择优给予研制单位国际首创产品不超过500万元、国内首创产品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6 .支持技术装备首台套应用。将氢能领域发展潜力大、技术水
5、平领先、推广价值高的先进技术优先纳入北京市创新型绿色技术推荐目录,并优先纳入本市首台(套)产品目录,对采用推荐目录内技术,在京应用的前三台(套)示范项目,按照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三、支持产业集聚发展7 .支持供应链协同。在氢能和燃料电池领域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强链补链”行动,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在京津冀范围内寻找稳定配套商,提高配套率,建立产业链B计划,增强产业链整体韧性。对京津冀范围内首次纳入产业链龙头企业供应链,且首次签订采购合同后实际累计履约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按实际履约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产业链龙头企业给予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8 .支持企业融资发展。支持市、区
6、两级政府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氢能产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用于支持产业项目投资或落地;鼓励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机构设立主要投向氢能产业企业的投资机构;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研究制定适合氢能领域企业的创新型信贷产品,支持券商等金融机构发行面向氢能产业领域专项债券;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发展;支持金融机构为氢能小微企业提供银行信贷和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9 .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或具有全局性、战略性,且获得贷款的氢能新建、改造项目和企业开展兼并收购,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
7、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期限不超过3年(并购为1年)、单个企业原则上年度不超过30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纳统1000万元以上且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给予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不超过2乐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的普惠性贴息支持;重点支持氢能企业租赁关键设备和产线用于在京研发、建设、生产环节,对融资租赁合同额不低于100O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费率、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的分年度补贴费用补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0 .支持企业孵化培育。鼓励建设和培育氢能领域专业孵化器,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符合条件的,按照孵化器相关支持
8、政策,根据建设发展情况分类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根据创业服务机构企业培育数量及孵化服务成效,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鼓励其申请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积极组织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加快推动氢能领域“专精特新”企业梯队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强化市区协同开展全面精准服务,对获评“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区级分档资金奖励(各区政府)。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11 .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鼓励新建和改(扩)建符合本市发展规划的加氢站,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含改扩建)的加氢站,对加氢站压缩机12小时额定工作能力21000公斤的
9、给予建设定额补贴500万元,对额定工作能力2500公斤的给予定额补贴200万元。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提供加氢服务并承诺氢气市场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千克的加氢站,给予加氢站10元/千克氢气运营补贴(市城市管理委)。12 .支持先进氢能设施建设。按照包容审慎原则,鼓励建设配套氢能终端应用的分布式清洁低碳氢源制备设施,促进氢源就近供应保障。鼓励开展先进制氢、储运、加氢设施试点建设,推动氢能产业尽快从创新走向成熟,对开展小批量新技术新产品实际工况、环境、场景等测试验证,按照测试投资额的不高于3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新基建项目应用筑基工程攻关产品清单内新技术新产品的,按照项目投
10、资额的不高于30%、单个项目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补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五、支持示范推广应用13 .支持车辆推广运营。鼓励省际间专线货运、城市重型货物运输、城市物流配送、城市客运等场景的燃料电池车辆应用推广,加快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建设,按年度明确应用场景并以“应用场景示范+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方式实施,对“示范应用联合体”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资金支持,主要包括车辆推广奖励、车辆运营奖励、关键零部件创新奖励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4 .支持多领域示范应用。鼓励在不同规模区域内开展多种氢能先进技术成果的集中验证,构建氢能综合应用生态,推动氢能在发电、热电联供、工业车辆等领域示范,
11、促进自主化技术应用与推广模式创新。对经评审择优确定并发布的重点示范项目,按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技术装备应用、重点应用场景示范等相关奖励政策给予项目投资建设费用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六、支持标准体系建设15 .支持标准制修订。支持建立符合北京市氢能科技和产业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将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的氢能产业领域标准规范纳入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对国际标准按每项不高于100万元,国家标准按每项不高于30万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每项不高于20万元,给予制定修订资金补助(市经济
12、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对新发布的中关村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16 .支持标准化活动。支持开展氢能产业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支持企业及相关单位加入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对企业领军人物等新担任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主席、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分别给予该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业在京组织、承办国际标准化活动或会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七、支持服务体系建设17 .支持高端人才引进保障。支持为氢能产业高层次、紧缺型人才
13、依据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办理落户(市人才局)。加大高端氢能产业国际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优化国际人才引进政策,探索简化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审批流程(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市公安局)。对引进的高端氢能产业人才,按人才住房支持政策做好保障服务(各区政府)。在全市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指标总量范围内,对氢能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市人力社保局)。18 .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在京设立或落户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氢能专业服务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产业平台、行业组织等参与招商,对在引进优质项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经认定后给予资金奖励(各区政府)。19 .支持重大行业活动组织。支持举办氢能产业峰会、论坛、展
14、览等具备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重大活动或专项活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组织重点学术会议及品牌性交流活动,开展国际交流研讨,经专家评审后,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给予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八、附则20 .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在北京市注册并经营的氢能产业企业与研发、服务等相关机构。21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拟实施周期自2022年到2024年。22 .本政策措施对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有特殊贡献的重大战略性项目,经认定后按照“一事一议”另行专项扶持。23 .本政策措施所需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财务管理要求的相关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原则。./带格式的:字体:(默认)TiInQSWWROaan小五资才,无淖:yzmhdyizi202208fl2022080227847()1.hlml,带格式的:左,缩进:首行缩进:2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