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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参建单位在农田建设管理方面的从业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和操作手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我县农业农村局对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参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判定其信用行
2、为,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再把评价结果和材料上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县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的农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编制、勘察测绘、招标代理、工程施工、监理、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程复核、竣工材料编制、竣工决算和审计等业务的实施单位。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综合评价、动态监管的评价制度。第五条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上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对经核实的不诚信行为实时发布。第六条参建单位应当
3、自觉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第二章评价内容及程序第七条县农业农村局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第八条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参建单位成果质量、从业行为、服务态度、信用管理等方面。具体评价内容和细则按照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试行)和专项检查要求执行。第九条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计算。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评价年度,经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于10月底前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第十条评价程序和职责:(一)在县内承担县农业农村局下达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
4、应在承担项目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附件)向县农业农村局进行项目备案,接受信用评价。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投资项目需逐级向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二)县农业农村局对照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试行)的评价内容、标准和专项检查要求,收集和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农田建设项目业务的参建单位情况,按照单个项目对其参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三)县农业农村局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大事项随报);对经核实的参建单位不诚信行为实时发布并逐级报备。第三章信用等级及运用第十一条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总评分为100分。按评价分值划
5、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范围如下:A级:X290分;B级:80分WXV90分;C级:60分WXV80分;D级:XV60分。第十二条参建单位有以下行为经县级农业农村局上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信用警告。同一参建单位一个年度内在区内实施项目累计两次信用警告,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测绘、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工程复核单位、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竣工材料编制、竣工决算、审计等业务的参建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1.一个年度内有2次(含)以上未通过评审的或成果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需整改的;2 .未
6、按合同履约,被委托单位或项目业主书面投诉2次(含)以上且经查实的;3 .实际参与人员与投标承诺人不一致的;4 .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交工作成果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二)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1 .实际参与人员与投标承诺人不一致;2 .未按合同履约,被委托单位或项目业主书面投诉2次(含)以上且经查实的;3 .不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4 .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施工队伍未按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的;5 .未服从监理或项目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程整改意见且无合理理由的;6 .未及时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或现场施工组织能力较差导致工期延误且无合理理由的;7 .
7、未按照规定时限提交竣工验收材料的;8 .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2次(含)以上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或竣工验收的。(三)项目监理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1.未按合同履约,被委托单位或项目业主书面投诉2次及以上且经查实的;9 .未及时办理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签认手续的;10 未按照规定时限提交竣工验收材料的;11 出具的评定或验收资料与实际工程不符的;5,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未安排旁站监理或旁站监理工作不认真,不能发现明显问题或发现问题不作处理的;12 不配合业主或有关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的;13 对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
8、检查中发现并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且无合理理由的。第十三条参建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将列为D级信用等级。(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编制、勘察测绘、项目工程复核、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竣工材料编制、竣工决算、审计等业务的参建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1 .将所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 .一个年度内有3次(含)以上未通过评审的或成果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需整改的;3 .被检举、控告、投诉3次(含)以上并经查实的;4 .伪造业绩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 .一个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告2次(含)以上的;6 .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涉及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二)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存
9、在以下行为之一:1 .不按有关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2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3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4 .工作人员利用代理业务之便,在约定的代理酬金外收取利益或向招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收取额外费用的;5 .主持开标、组织评标中排斥投标人或有其他不公正行为的;6 .恶意篡改评标报告内容,伪造评标结论,或未按规定期限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报备,或发出文件与备案的文件资料不一致的;7 .因从业人员的重大失误致使招标失败、造成招标人损失或导致代理的招标项目被投诉的;8 .被检举、控告、投诉3次(含3次)以上并经查实的
10、;9 .一个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告2次(含)以上的。10 .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涉及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三)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1 .将所承揽的工程施工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3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被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4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5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的;6 .阻挠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的;7 .未参加项目验收的;8 .未按照验收意见整
11、改工程质量缺陷的;9 .3次(含)以上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或竣工验收的;10 .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或材料供应商货款的;11 .由于工作失误,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或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12 .不按照工程保修条款提供保修服务的;13 .伪造业绩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14 .被检举、控告、投诉3次(含)以上并经查实的;15 .一个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告2次(含)以上的;16 .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涉及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四)项目监理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1 .将所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转让的;2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调整监理人员构成的;3 .未参加项目验收
12、的;4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不符的;5 .工程监理单位被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6 .签认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7 .签认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的;8,被检举、控告、投诉3次(含)以上并经查实的;9 .一个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告2次(含)以上的;10 .伪造业绩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11 .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涉及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第十四条参建单位在一个农田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中出现某项分值被评定为D级,直接将该单位评定为D级。第十五条同一参建单位同一
13、年度在区内实施项目,其中某一项目评为D级,该单位信用等级为D级。第十六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高的参建单位予以全区通报,建议各相关单位在选取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时应予以优先考虑。第十七条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参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在区内承担农田建设项目。第十八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给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第十九条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参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程序、方法另行通知。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
14、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农田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业主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附件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申请登记时间经营范围手机电话办公电话E-mail手机号码传真员填表说明:1.申报单位应加盖单位印章。2.业务类型: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测绘勘察、招投标代理、施工、监理、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复核、竣工材料编制、竣工决算和审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