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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法大发200870号第一条根据学术期刊的办刊质量,列入我校学术评价的学术期刊划分为三类: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一般期刊。第二条权威期刊包括:(一)中国社会科学、马克思主义研究、哲学研究、历史研究、文学评论、新闻与传播研究、经济研究、法学研究、政治学研究、社会学研究、民族研究、教育研究、体育科学、管理世界、中国图书馆学报、外语教学与研究。(二)中国科学、数学学报、物理学报、化学学报、生物学报、中华医学杂志、中国农业科学、心理学报、计算机科学、中国环境科学。(三)SSCI(社会科学论文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SHP(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2、、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四)发表在本办法认定的核心期刊上的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的(不含会议综述、论点摘编)视为权威刊物论文。第三条核心期刊包括:(一)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l)来源期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数据为准)O第四条以下论文视为核心期刊论文:(一)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理论版或学术版发表的不少于2000字的学术论文;(二)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各学科)、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专业栏目转载的论文(不含论点摘要或摘编、学术综述、学术卡片)
3、;(三)中国政法大学学报、证据科学杂志发表的论文;(四)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而在本专业内部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须提供发表、使用单位的证明);(五)境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五条本办法认定的一般期刊包括:(一)除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之外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的有正式刊号、书号的出版物;(二)各类权威期刊、核心期刊的增刊、特刊。第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6年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以后,在教师的学术评价中,此前原有关期刊分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原有规定;但本办法规定
4、为上一级别类型的期刊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修正案(2009然后12月9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SSCI(社会科学引论文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SHP(国际学术会议社会学引文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弓D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修正案(二)法大发(2012)114号一、第二条第一、三项修改为:“(一)中国社会科学、马克思主义研究、哲学研究、历史研究、文学评论、新闻与传播研究、经济研究、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治学研究
5、、社会学研究、民族研究、教育研究、体育科学、管理世界、中国图书馆学报、外语教学与研究。(三)SSCI(社会科学论文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不含会议论文)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二、第三条修改为:“核心期刊包括:(一)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l)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和来源集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二)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库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三、第四条修改为:“以下论文视为核心期刊论文:(一)中国政法大学学报、证据科学、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中国法学英文版发表的论文;(二)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载论文。(三)境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四、本修正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