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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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意见书范文法律看法书范文是指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一个或多个法律专业人士对特定法律问题的专业分析和建议。它通常用于向客户、公司或个人供应关于法律事务的看法,以关心他们做出决策或处理特定法律问题。法律看法书范文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部分:1.标题:明确指出法律看法的主题和重点。2 .引言:简要介绍背景信息,说明为什么需要此法律看法。3 .分析和建议:具体阐述法律专业人士对问题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4 .结论:总结法律看法,明确提出建议和结论。5 .签名和日期:包括法律专业人士的签名和签署日期,以证明看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撰写法律看法书时,需要遵循肯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以确保其精确、

2、完整和具有可操作性。此外,法律看法书还应基于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有关于法律看法书范文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法律看法书范文1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年月日签定的合同第条商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章。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当事人:签名(盖章):签名(盖章):日期:日期:托付方(甲方):受托付方(乙方):律师事务所乙方指派律师担当甲方的托付代理人,办理托付权限:律师费:律师费付看款方法:特殊商定: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3、,至该托付事项办妥、费用结清时终止。托付方:受托付方: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年月B法律看法书范文2XX区检察院批捕科:受苏某某的托付和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当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律师,为其供应法律关心。依据我们了解的状况,我们认为苏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应对其批捕,理由如下:一、苏某某保管的邵某某20x年1月份交付的回款万和20xx年2月份王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苏某某没有挪用资金的客观表现依据刑法其次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但邵某某20x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万和20xx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苏某某即未归个人使用也未借贷给他人。至于苏某某在保管期间将款项存入银行,只是保管款项的一种合适的方式;至于存为定期还是存为活期,也只是保管款项的一种基本方式的不同,是尽可能地保证保存款项期间的孳息。需要说明的是,孳息不同于经营利润,孳息的产生具有客观性,属于法律大事,利润的产生具有主观性,属于法律行为。将款项放在银行里以合适的方式保管所产生的孳息,是客观上必需产生的,不是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20xx年2月份

5、王暂存在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除上述理由外,也仅是苏某某的丈夫给伴侣帮忙而已,不能认定是苏某某所为。(二)苏某某也没有挪用资金或者侵占上述款项的主观表现由于苏某某提交给侦查机关的经营部报备单证明单位欠苏某某奖金拒不支付这一事实的存在,可以印证苏某某保管上述款项,是由于邵某某表示将以此为法码与公司谈判争取个人应得的合法利益,其目的特别明确,是为了在争取权益的谈判中争取主动,证明其有占为己有或者挪用的主观有意的证据不足。由于谈判时间不能确定,为最大限度地保证款项的孳息,存为定期也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万和20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纯属双

6、方民事纠纷,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二、苏某某没有将2.5万元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主观有意,不构成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据苏某某对案情的描述:20x年1月邵某某交付给苏某某的2.5万元,当时几个人说得很明确:公司补发奖金时必需将钱还回公司,不能不认帐,苏某某提交给侦查机关的经营部报备单也印证单位欠苏某某奖金的事实。足以证明苏某某当时接受这2.5万元,是由于公司欠自己应得的奖金没有结算,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并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有意。20xx年12月份总公司派员来济跟苏某某谈交接及欠苏某某的款项

7、的事时,同意将其垫付的两万多块钱先还给她,让其做交接工作。苏某某等人主动约他临时把交接的工作放一放,抓紧谈工地回款的事,并告知他从20xx.l的那2.5万开头每人共收回了多少钱状况,这是苏某某在未受到任何压力的状况下的主动所为,进一步印证苏某某没有将2.5万元占为己有的有意。另,苏某某等四人合计所扣该笔10万元,与案发后苏某某依据财务资料整理的此前对其4人所欠款项8万4千余元是比较接近的,由此也印证其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有意。三、不对苏某某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急性由于对于本案的发生,与苏某某所在单位拖欠苏某某等人款项有直接关系,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前,苏某某已经主动与公司沟通

8、;公安机关介入后,苏某某也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白状况,并在公司没有与其结清奖金和欠款的状况下,将公司钱款返给公司。故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自首,且情节特殊稍微。另苏某某的孩子只有一岁多一点,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依据苏某某的上述表现和详细状况,即使其构成犯罪,实行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急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综上所述,建议检察机关对苏某某依法不予批捕。以上看法请予考虑。山东中威师事务所律师杨统河法律看法书范文3昆明市XX区人民检察院:云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张家属王托付,指派海律师担当涉嫌盗窃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张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对犯罪嫌

9、疑人进行了会见并到贵院阅卷,现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张不起诉的法律看法。一、张具有犯罪中止的情节,其主动归还涉案手机的行为符合刑法二十四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一)证据卷第31页讯问笔录:当时驾驶员把驾驶位放平了,睡在上面,我看到手刹处有一部手机,我就从驾驶位这个方向把手机拿走了。我刚把手机拿出来,驾驶员就发觉了,驾驶员就说抢手机、抢手机,我就拿着手机跑,驾驶员就下车来追我,他就拦着一辆电动车骑着来追我,我就回来把手机还给驾驶员了。(二)证据卷第34页受害人王询问笔录第12行:我们追到这名男子的时候,这名男子就把我的手机还给我了。(三)证据卷第36页受害人王询问笔录第12行,问:你在追抢你手机的这名

10、男子,他是否离开过你的视线?答:没有。(四)证据卷第56页发还清单证明涉案手机已发还受害人。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张在逃跑的过程中主动归还受害人手机,张行为符合刑法其次十四条犯罪中止的规定,应当对其免除惩罚或减轻惩罚。二、张涉嫌盗窃的犯罪情节稍微,对其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惩罚。证据卷第58、59、60页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手机的价格为2600元,其数额超出20xx年7月云南省高级法院、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20xx)144号文件规定的盗窃罪的定罪惩罚的标准不多。张在归还被害人手机时即承认错误,恳求受害人不要报案,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向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

11、受害人人民币贰仟元,并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受害人恳求司法机关对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惩罚。张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七条规定,对其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惩罚。三、张犯罪情节稍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对其不判处刑罚。(一)涉案手机已发还受害人,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手机发还给受害人。证据卷第56页发还清单证明涉案手机已发还受害人。(二)涉案手机价值2600元。证据卷第58、59、60页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手机的价格为2600元,其数额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三)张属于初犯。证据卷第16页户口证明证明张无违法犯罪纪录,属于初犯。张

12、犯罪情节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稍微。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具有从轻惩罚的法定情节,犯罪情节稍微,对其不起诉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辩护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章(试行)第四百零六规定,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张作出不起诉的法律看法,恳请贵院核实后予以接受。辩护人:律师1月13日法律看法书范文4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之托付,指派王律师为其供应法律关心,现就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法律看法:犯罪嫌疑人应不予批准逮捕,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据未成年犯罪

13、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急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急性或者社会危急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峻,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急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二)犯罪后能够照实交待罪行,熟悉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乐观退赃,尽力削减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三)不是共同

14、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四)系在校同学的。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并且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在校是品学兼优的同学且系未成年人,在家也是听话的好孩子,尊老爱幼,深得邻居好评,事后其父母也很伤心,表示肯定会对孩子加强监管,恳请贵院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上述看法恳请接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时间:6月3日法律看法书范文5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处托付,并指派李渝生、喻开新律师为代理人,就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等三家企业对贵处的债务履行之可能性及诉讼、执行技巧问题,在专项调查取证及法律分析基础上,供

15、应以下法律看法。一、债务人现时之基本状况:1三家公司。(1)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注册资金500万元。性质:集体全部制。住宅:本市*环路*段80号。1993年12月设立,上级主管部门是省。工商最终年检时间:20xx年。(2)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注册资金680万元。性质:有限责任。住宅:本市*环路北*段一号六楼。由(403万元)、(153万元)、(25万元)和建设共同出资于1995年7月设立。工商最终年检时间:1999年。四川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注册资金380万元。性质:有限责任。住宅:本市路西街8号。由(48万元)、(32万元)和实业共同出资于1995年11月设立。工商最终年检时间:1999年。2、三家公司的关系。(1)律师调查结果及三家公司自我说明:该三家公司系“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法定代表人均是(2)建设在实业参股3%,实业在投资300万元。(3)实业和于1999年后未参与工商年检。(4)法定代表人:,男,53岁,高中文化,汉族,四川*市人,住本市*33幢*单元5号,设立建设以前,曾在成都市配件厂、成都市*公司、中国经济中心工作。3、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工商登记时,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各个方面,但实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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