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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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怀柔区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域内湿地资源规划与修复建设、保护管理与利用、监督检查及其他湿地保护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解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五条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

2、事业。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本区实行最严格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并采取措施,提升湿地质量,改善湿地功能。区人民政府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七条本区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园林绿化、水务、农业农村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市规自委怀柔分局、生态环境、区财政

3、局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涉及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承担湿地保护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第八条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区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位或个人依法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第二章规划和修复建设第九条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区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并报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4、应当按照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制定湿地保护工程或者保护方案,组织修复或者建设湿地,落实保护措施。第十一条修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鼓励、支持污水处理单位修复或者建设湿地,利用湿地生物资源和生物工程降解污染物、净化水质。修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种植湿地植物,根据野生动物活动特点和规律,建设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环境。修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编制的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复或者建设湿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第三章管理和利用第十二条本区对湿地实行分级分

5、类保护,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市级湿地、区级湿地和一般湿地,并对市级湿地和区级湿地采取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等方式予以保护。第十三条本区对市级湿地、区级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区级湿地名录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等事项。第十四条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湿地,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需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的相关要求。第十五条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地、鸟类主要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迁徙停歇地等具有生态

6、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不适合设立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地的湿地,应当设立区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区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区园林行政部门决定。第十六条具有一定规模和景观价值,适宜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旅游等活动的湿地,不适合设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设立区级湿地公园。区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区园林行政部门决定。第十七条禁止在列入名录的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采集泥炭、采挖野生植物、捡拾鸟蛋;(二)抓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三)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四)投放有害物种或者擅自

7、引入外来物种;(五)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六)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七)擅自建造建筑物、构建物;(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协助湿地保护部门查处违反湿地法律法规的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向区人民

8、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者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举报。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案,供举报人查询。第二十二条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湿地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对湿地的生态状况和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区级园林绿化行政部门配合市级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区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湿地资源调查主要包括湿地面积、类型、分布,以及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生存状况等内容。第二十三条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

9、料等方式。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怀柔区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加强怀柔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局草拟了怀柔区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起草背景及过程自2021年北京市全面启动建立林长制工作以来,北京市林长制办公室印发督查考核实施方案,连续三年要求制定出台区级湿地保护管理配套管理规定。2023年第二轮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调阅资料清单,要求提供怀柔区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23年10月,我局启动规定草拟工作。2024年1月,经我局外聘法律顾问审核,

10、无修改意见。同时我局向区水务局、市规自委怀柔分局、怀柔镇、龙山街道等27家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二、制定依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三、主要内容规定包括总则、规划和修复建设、管理和利用、监督检查和附则五部分内容。(一)总则本章共8条,主要包括编制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科教宣传等,对湿地的概念、范围及其功能,管理体制、社会参与等作出了安排,突出保护优先的理念,为保护湿地提供保障。(二)规划和修复建设本章共3条,主要包括编制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法定职责和报批程序,规定了恢复或者建设湿地的原则和技术要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制定湿地保护工程或者保护方案,依据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修复或者建设湿地,落实保护措施。(三)管理和利用本章共5条,主要对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保护形式、禁止行为等方面做了规定。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湿地分为市级湿地、区级湿地和一般湿地。(四)监督检查本章共6条,主要对湿地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等方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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