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民调解回访记录范文(推荐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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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回访记录范文(推荐八篇)5人民调解回访记录范文(篇一)*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近年来,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庭始终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有力地指导了人民调解工作。一、制定方案认真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为推进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促进我辖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改革发展,我们对人民调解工作做了具体规定。二、具体措施(一)对人

2、民调解指导工作做到“三明确”。1、明确指导原则。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得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2、明确责任。我庭指定了某人为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确定了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乡、镇,要求所联系乡镇的人民调解员在对个案调解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3、明确工作日程。要求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联系乡镇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联系乡镇专职调解员来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及调解观摩。(二)建立庭与所两级联系制度。由本院的法庭与各自确定联系的各乡镇司

3、法所保持密切联系,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主要任务为: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审理;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总结实践经验并上报院办汇总;收集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根据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所联系部门或社区、村委会查找涉法及规章方面的漏洞。(三)开通法律热线。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我庭开通了法律热线,由人民调解员具体负责热线电话的接听,可预约接受人民调解员的咨询,预约到所联系点进行业务指导,树立起尽心尽力的服务思想。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便利当事人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使法庭的各项工作走

4、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案件质量、办案效率、社会满意度都有所上升,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树立了人民法庭的良好形象。人民调解回访记录范文(篇二)第一条依据根据中央、市政法工作会议关于“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要作用,引导干部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工作机构和职能(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联调委”)联调委设在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工作机构由本区的综治

5、办、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工商分局、房地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总工会、妇联、团委等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街道(镇)、行业调委会负责人组成,联调委主任由区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和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担任。职责:1、受理并调解民事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和区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2、协助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3、协调纠纷涉及的职能部门进行或参加人民调解工作;4、负责联调委人民调解的工作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实施;5、召开联调委工作会议;6、配合区司法局对在联调委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和文职人员

6、的管理工作。(二)人民调解工作室(简称“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是联调委下设的工作机构,设在区法院,由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和文职人员组成,对外以联调委名义调解民事纠纷,其业务由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共同指导。如工作需要,其他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或法律服务志愿者等社会人士也可以承担部分工作室工作。工作室主任由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职责:1、调解纠纷当事人申请或区法院委托的民事纠纷;2、承担委托人民调解的咨询工作;3、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4、协助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5、及时向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提供人民调解的各类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信息简报等资料;6、对人民调解工作

7、提出建议;7、负责对已受理的人民调解民事纠纷的转委托或协助调解工作。(三)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工作组(简称“指导组”)区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组是联调委下设的对内工作机构,有二名以上法官等人员组成。指导组组长由区法院审判业务庭庭长担任。职责:1、对工作室业务进行指导;2、负责法院相关审判业务庭与工作室的工作衔接和协调;3、及时提供指导人民调解业务工作的统计分析等资料;4、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建议。(四)其它调解组织承担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置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人数一般在二人以上。主任由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兼任,因工作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名,由

8、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职责:1、调解联调委转委托人民调解的纠纷;2、承担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3、根据联调委的建议,参加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部分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4、向联调委提供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统计分析;5、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第三条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范围按照“若干意见”第3条的规定,下列民事纠纷属委托人民调解范围:(一)离婚纠纷;(二)追索抚育费、扶养费、蟾养费纠纷;(三)继承、抚养、收养案件;(四)相邻纠纷;(五)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六)损害赔偿纠纷;(七)拖欠水、电、煤费、物业费案件;(八)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

9、行调解的案件。第四条受理(一)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民事权利(诉讼)请求;3、有纠纷事实;4、申请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必须是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二)方式区法院在纠纷受理前(简称诉前)、纠纷受理后开庭审理前(简称审前)以及审理过程中(简称审中),均可进行委托调解。并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将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准备诉讼的民事纠纷委托或引导到联调委进行人民调解。1、当事人申请民事纠纷当事人向联调委申请人民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做好记录。2、人民法院委托委托人民调解,均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三)程序联调委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分别不同情况开展受理工作:

10、1、诉前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八类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向法院咨询或递交诉状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有关规定,并征求当事人是否接受人民调解的意见或引导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的,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到联调委申请人民调解并办理相关手续。联调委在接到人民调解申请后,应做好以下工作:(1)核对人民调解需用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2)指导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3)符合纠纷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登记。2、审前和审中区法院对已经受理的上述八类民事纠纷,认为更适合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纠纷委托联调委进行人民调解,并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工作室在接

11、到委托人民调解的事项后,应做好以下工作:(1)核对人民调解需用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2)符合纠纷受理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受理登记。第五条调解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一般可由一名人民调解员独任调解,较复杂、疑难的纠纷,可由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或在指导组指导下进行调解工作。纠纷登记受理后,即进入人民调解程序,并分别不同情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一)诉前人民调解1、核对有关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调解征求意见书、申请书)是否齐全;2、向对方当事人征求人民调解纠纷的意见;3、向纠纷双方当事人发放“人民调解通知书”。(二)审前和审中人民调解1、核对有关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调解征求意见书、申请书)是否齐全;2

12、、向纠纷双方当事人发放“人民调解通知书”。(三)调解文书制作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格式参照司法部规范样式,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联调委印章。当事人要求出具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1、对诉前人民调解的,区法院应及时审查立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2、对审前和审中委托人民调解的,区法院应及时依法审查,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而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情形是:1、即时履行,当事人要求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2、离婚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的;3、其他不需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情形。对于不需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

13、民事纠纷,受委托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做好调解笔录以及相应的文字记载。(四)调解不成经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并连同相关材料退还法院,由法院审查立案和继续审理;如果是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当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调解不成包含下列情形:1、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2、经调解多方努力,确实无法促成当事人和解的;3、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调解结案的。(五)调解反悔调解期间,遇当事人反悔而拒绝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视纠纷不同受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1、对因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联调委应当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其可依法继续诉讼;2、对由区法院在诉前委托人民调解的,联调委

14、应当将相关材料连同回复函,在二个工作日内退还区人民法院,由区法院依法审查立案;3、对民事纠纷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审前和审中阶段)委托的,联调委应向纠纷双方当事人发放调解不成通知书,并将相关材料连同回复函,退还区法院,由区法院依法继续审理。第六条回访民事纠纷经人民调解解决后,联调委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回访:1、电话回访;2、委托回访,即委托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回访;3、实地回访,即对比较典型或复杂、重大的纠纷调解成功后,上门进行跟踪回访。第七条期限(一)诉前人民调解诉前申请或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一般在申请当日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登记受理,最迟不超过二个工作日。进入调解程序后的二

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受理后的调解纠纷工作,一般在15日内完成,最迟不应超过30日。(二)审前和审中委托人民调解立案后委托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一般在收到委托的当日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登记受理,最迟不超过二个工作日,并在进入人民调解程序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在15日内不能完成人民调解的,经当事人申请并征得法院同意的,或征求当事人及法院意见后获同意的,调解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委托人民调解期限自征求当事人意见并获同意或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之日起算。(三)回复对调解结果,“联调委”一般在调解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向法院反馈,纠纷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调解结束后,立即反馈。材料同步退回。(四)回访“联调委”回访民事纠纷当事人,一般在调解结案后的一个月后三个月内进行。第八条附则本细则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民法院和区司法局负责解释。人民调解回访记录范文(篇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司法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伤害纠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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