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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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提质增效,“量质双升”,构建优良科技创业生态,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成果中介、投资融资、创业

2、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综合孵化器是指在孵企业分布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技术领域,一般仅能为在孵企业提供综合性孵化服务;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技术领域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拥有可自主支配本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能够提供技术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认定和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资金的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科技

3、企业孵化器的审核推荐和日常服务工作。运营机构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招商、运营,对在孵企业开展全方位的指导、帮助与服务。第二章认定第六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要求,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2,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人员结构合理、较为稳定、创新意识强,70%以上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已经过创业孵化培训。专职经营管理人员不低于5名。3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

4、占70%以上;属非自有场地的,应当保证至少3年自主支配权,保证孵化器的持续、稳定运营。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共享活动场所,包括路演室、会议室、展示室、接待室、检验检测试验室、公共技术平台、餐厅等非盈利性配套场地。4 .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体系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技术开发、市场分析、专利申请、人力资源、投融资和科技合作交流等服务。5 .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10家以上),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6 .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

5、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5%o7 .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机构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发展。已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投资总额不少于10万元。8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辅导员和1名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每年至少服务每家在孵企业6次,每名创业导师每年至少指导服务在孵企业2次。9 .专业孵化器须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能提供细分产业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第七条在孵

6、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地和主要研发、经营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2.属迁入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和试销阶段。3,企业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年(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4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主营业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5,研发能力较强,产品(服务)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第八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5 .经营状况良好,累计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债权融资等超过50万元。6

7、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7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九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对在孵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孵化期内项目孵化失败或经论证认定项目无孵化前景的,予以淘汰。第十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提报申请认定材料,并对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经实地核查、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科技部门。(二)市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材料实施评审,对拟认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十一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需提

8、交以下材料:(一)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二)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材料:1 .管理运营机构的法人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 .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复印件),团队成员相关证明复印件。3 .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租赁协议文件的复印件,且申报时有3年以上使用期限。4 .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5 .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人员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岗位、联系方式等)、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情况表及证书复印件。6 .种子资金证明材料,与金融

9、机构、创投机构、担保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种子资金投资在孵企业的证明材料。7 .创业导师聘书、创业导师情况表(包括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资质、联系方式等)及开展创业辅导活动的证明材料。创业辅导员服务企业证明材料。8 .孵化器机构设置情况及证明文件。9 .开展孵化服务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三)在孵企业有关材料:1.在孵企业名单(标明注册资本、职工人数、主导产品、近一年度营业收入、是否拥有知识产权、联系的创业辅导员、创业导师等)、营业执照、入孵协议。10 .成功孵化案例。(四)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的审核推荐意见。第三章管理与评价第十二条市科技部门每年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情况,依据

10、管理团队、培育企业、成果转化、孵化资金、知识产权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次。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不达标的,不再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待绩效评价达到合格以上等次时,再重新纳入。第十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营单位负责提报绩效评价材料,并对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绩效评价材料的审核和实地核查;市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绩效评价材料评审打分,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地抽查。第十四条绩效评价优秀和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优秀

11、的,授予标杆孵化器荣誉称号。属租赁场地的,若获得资金补助资格后租期不足一年,待租赁合同续签并实际入驻后兑现补助;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次年开始参加绩效评价。第十五条对初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三年初创期“种子激励计划”。从认定的第二年起至第四年,获得绩效评价优良等次的,每年度分别额外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初次认定期激励。第十六条对于租赁场地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到期后续租有困难的,给予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不进行调度和绩效评价,过渡期满仍没有恢复继续运营的,不再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第十七条孵化器(包括众创空间)运营期间,每成功培育一家孵化期

12、内的在孵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初次认定),市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第十八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改善创业条件、提升孵化能力、举办创业活动等。如仪器设备购置、场地维修改造、宽带接入、创业服务公共软件购置、创业培训等。获得补助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在获得资金的次年年底提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部门;补助资金使用不合理的,不再给予该项资金补助。第十九条市科技部门积极引导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断发展壮大,支持在孵企业申报各级科技发展计划、加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和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企业

13、孵化器。第二十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第二十一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名称、运营管理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部门提出不再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建议。第四章促进与发展第二十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

14、众创(苗圃)一孵化一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第二十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第二十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第二十五条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第二十六条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市场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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