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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2022年3月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分期交易、信用贷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全部或部分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第三条信用卡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第四条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等;其中个人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是否
2、发卡银行员工申请分为员工卡和客户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按照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照结算币种分为人民币卡、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种卡、特定外币单币种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VISA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第五条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第六条授信额度是指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等状况为其名下的信用卡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可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永久)额度、临时额度、大额分期额度和专用额度。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颤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
3、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总授信颤度上限。第七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申请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授权指定。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或转账结算等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发卡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
4、、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最后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以发卡银行最新的公告为准。“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信用卡账户所有透支消费的一定比例;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每期摊销金额、透支取现和转账等交易金额的百分之百;以前月份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授信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所有的费用和利息;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
5、额。“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违约金”指持卡人未按约定或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发卡银行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收取的违约费用。“预授权”是指特约商户通过PoS或其他方式,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向本行索取付款承诺的过程。“溢缴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帐和现金充值。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帐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
6、账户;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第二章申领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包括常住国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信用卡主卡。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监护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限制申请附属卡的信用卡产品除外。第九条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享同一授信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
7、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十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授权指定。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信用卡账户内,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单位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第十一条申请人申领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应按发卡银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
8、请表(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和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与发卡银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同意发卡银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第十二条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采取何种担保方式。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内透支及超授信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三条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担保情况的审查结果,核定申请人的授信额度,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等。
9、未通过发卡银行审批的申请赞料不予退回。第十四条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的申请人声明及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第三章使用第十五条持卡人可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或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自助机具上或发卡银行指定的取现网点、自助机具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银联、VISA等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以及带有银联、VISA等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自助机具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并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
10、其他服务。单位卡及限制取现功能的信用卡产品不能提取现金。第十六条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VISA等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银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持卡人在境外取现网点取现时需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ATM取现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取现网点、ATM取现时须输入密码,在柜面取现还需要在取款单上签名,压单取现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第十七条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11、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凡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人脸信息等电子数据面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第十八条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银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第十九条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持卡人在境外消费
12、或取现时,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分别按银联或VISA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发卡银行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发卡银行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不提供续卡服务的信用卡产品除外。若持卡人到期不愿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但卡片到期后,信用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第二十一条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第二十二条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发卡
13、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发卡银行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挂失处理。挂失经发卡银行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整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的行为,或不配合发卡银行调查等,由持卡人承担全部损失、法律后果和责任,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信用卡消费交易款项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发卡银行与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可按照发
14、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起计息。持卡人在授信额度内提取现金(含转账)和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记账日起计息。第二十五条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授信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授信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授信额度。对于上述情形,持卡人不得以超过授信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O第二十六条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第二十七条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包含
15、溢缴款)不计付利息。第二十八条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第二十九条个人卡持卡人偿还欠款的,须以现金、转账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要求约定账户是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且与信用卡同名的账户,发卡银行将于最后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第三十一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
16、、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或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行约定的从其规定及约定。第三十二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所有欠款后向发卡银行提出销户申请。单位卡结清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第五章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发卡银行的权利:(一)发卡银行有权索取、留存、使用、审查、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发卡后是否激活,有权核予和调整持卡人的授信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银行拥有的债权。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二)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信用卡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见发卡银行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三)发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