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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导师聘任协议书甲方(聘任方):院长:乙方(受聘方)鉴于乙方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及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甲方特聘任乙方为甲方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导师。并共同订立如下协议:一、甲方聘任乙方为甲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导师。聘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聘期内,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及从事实践教学所需的各类基本教学文件。三、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尽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四、甲乙双方经常性地进行沟通,对学生出现的不良倾向,乙方应及时开展工作并向甲方反馈。五、乙方为甲方主要从事如下工作:1、负责学生的论文或者调研报告的指导;2、负责学生的实习、见习;3、负责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的考核;4、与校内导师共同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努力将学生培养成为政治坚定,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合格的法律人才。六、聘期内,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聘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研究生院备案一份。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另行商定。九、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