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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前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用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
2、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
3、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
4、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保养、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到达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低
5、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总则22基本规定32.1 目标与功能32.2 选址32.3 安全42.4 环境保护52.5 职Jl1.Il生62.6 消防62.7 节能73生产设施83.1一般规定83.2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加工83.3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后处理94仓储101总则1.0.1为在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
6、项目实施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Q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维护、拆除必须执行本规范。1.0.3本规范适用范围为大型、中型、小型规模以上的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的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1 目标与功能2.1.1 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目标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可靠;2满足人身健康,生产安全、消防安全;3满足保护
7、环境,促进清洁生产;4合理利用资源,促进低碳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2.1.2生产设施及辅助生产设施应具备下列功能:1在正常工况下,安全稳定生产合格产品;2在非正常工况下,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2.1.3公用工程站(房)应具备满足生产设施安全可靠运行需求的功能。2.1.4应针对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环境因素设置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设施。1.1.2 2选址2.2.1 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及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1.1.3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2有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
8、直接危害的地段;3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4爆破危险区界限内;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7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8国家及地方政府有限制的区域。1.1.4 当厂址不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应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1.1.5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对厂址的地质稳定性做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报告采取相应措施。1.1.6 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选址应避开自然疫源地及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场所和设施。2.3安全2.3.1 新建、改扩建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的建(构)筑物,应按规定进行抗震设计。2.3.2 服装及家用纺织品
9、工程项目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2.3.3 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的建构筑物在工作使用年限内,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工作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或灾害后,若继续使用,应对其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2.3.4 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的污水处理等构筑物的平台、栏杆应采用防酸碱耐腐蚀的材料,应符合防坠落,防跌滑等安全要求,且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lmo2. 4环境保护241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等不应对周边环境、生态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2.2.2 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含有后处理工序的厂区
10、应设置防止受污染的火灾事故排水的收集设施。2.2.3 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在建设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运送到指定区域,合规利用或处置,严禁随意掩埋、丢弃或现场焚烧。2. 5职业卫生2.1.1 缝制车间作业点的光照度应不低于4001x02.1.2 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工作场所工频电场不应高于5kVm,稳态噪声或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不应大于85dB(八)o253服装及家用纺织品生产车间中最大班女工人数大于100人的项目,应设置妇女卫生室。2.5.4 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大中型项目中应在车间附近设置孕妇休息室,休息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有害因素的场所。2.5.5
11、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后处理工段接触硫酸、醋酸、盐酸、烧碱等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盥洗、冲洗眼睛、紧急事故喷淋设施,并设置不断水的供水设备。2. 6消防2.1.1 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的建构筑物及生产设施应根据其规模、类型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2.1.2 占地面积大于1500而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rtf的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加工车间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7节能2.7.1 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的后处理生产用水量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新鲜水取水量标准。2.7.2 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所有用能设备能效等级水平应满足国家规定的节能能效
12、限定值的要求。3生产设施3. 1一般规定3.1.1 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应选择先进、成熟、可靠和经济合理的生产工艺。3.1.2 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3. 2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加工3.1.1 激光切割、雕花设备工作区应设置排烟、通风装置。3.1.2 裁剪机械中,卧式或移动裁剪机、裁滚条机、裁橡筋机、折布机等专用设备的刀具、钢带应具有安全防护装置。323冲压式设备的冲压部位和脱水机设备的旋转部位应装有光电或者机械联锁装置、挡板式保护装置以及紧急制停装置。3.2.4 缝纫设备的传动、旋转部位应具有完整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3.2.5 服装输送机械传动部位应设置完整
13、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操作岗位应设置紧急制动开关,间距不应大于20m,并应有明显标志。326使用蒸汽加热、电加热操作工艺的设备及其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采取隔热防烫措施。3. 3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后处理3.7.1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或有害气体的后处理工段应安装机械排风设施,废气应收集处理后排放。3.7.2 含有水洗、印花以及染色等工艺的后处理产生的废水应集中处理满足相关要求后排放。3.7.3 生产废水经综合处理后应合理回用。3.7.4 含有手擦砂、吊磨、破洞工艺的后整理生产区域,应设置局部排风、吸尘装置。3.7.5 染化料称料、配料操作间应单独设置;印花制版间应与主要车间隔开,
14、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336各类酸、碱、氧化剂、还原剂、染化料等化学品的贮存应有防腐防渗的措施。4.0.1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的仓储应根据其规模、类别和储存物火灾危险性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4.0.2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的库房,其照明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IP4X。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鸨灯等高温照明器,灯泡不应大于60W。当确需选用大于60W的灯泡时,应采取隔离、隔热、加大灯具的散热面积等措施确保灯的表面温度不可能引燃附近物质。4.0.3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面的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原料及成品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0.4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后处理染化料的存放应有专用存贮间,应设置通风排毒装置,并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