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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务川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遵义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含乡镇及县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的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合同制人员,是指经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核准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招聘到县内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辅助性工
2、作,接受相应管理和享有相应待遇的编外聘用人员。第四条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坚持下列原则:严控总量,分类管理;定岗定责,能进能出。第二章计划第五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员额总计划,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会商,结合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自然减员数量和新增需求情况,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县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合同制用工计划:(一)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原则。(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达到编制数,增加编制和人员确有困难的;(三)因事业发展及专业限制等因素,机关、事业单位现有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四)因其他特殊
3、情况需要增加临时聘用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用工计划:(一)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二)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保安(门卫)、卫生保洁、园林绿化、文印食堂、维修维护等岗位,按照“办事不养人,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原则上实行服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一般不予核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单位宿舍(家属院)管理服务人员应由业主委员会聘用,不予核定编外用工指标。第八条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用工计划,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
4、据员额总计划和各单位申报情况及工作需要,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进行合理分配,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招聘第九条新增劳动合同制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由用人单位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劳动合同制人员招聘工作。第十条应聘劳动合同制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二)年龄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三)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根据工作实际需具备的其他条件。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国家和省对特殊岗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公开招聘按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被招聘人员凡与岗位所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
5、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招聘到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制人员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对应为1月)。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负责所使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总数的20%o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在晋升工资等级方面优先。第十四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按原途径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6、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人员协商一致的。(三)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五)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所在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六)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七)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八)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九)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十六条签订、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1个月内,用人单位应
7、当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十七条县委编办负责对每年度员额总计划用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动合同制人员数量,批准劳动合同制人员用工计划,并定期将批准用工计划情况及全县各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情况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监督用人单位执行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工管理。第十九条县财政局参与审核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动合同制人员数量,负责将核准的劳动合同制人员所需财政保障部分费用纳入预算。第二十条县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用工计划申报,负责签订用工合同和制定管理制度抓好本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的管理,负责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
8、各项费用的预算申报、执行、管理及监督,负责向组织部、编办、人社和财政部门报送用工合同和劳动合同制人员花名册等资料进行备案。第五章待遇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制人员实行基本工资制度,分类建立与年度考核、工作实绩挂钩的工资晋升机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参考标准。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制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有关费用,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制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劳动关系隶属单位在其个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制人员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时间计算、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
9、和患病,退休和退休待遇,均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制人员在合同期内享有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培训提升劳动合同制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第六章责任第二十五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动合同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超计划使用劳动合同制人员;(二)擅自核拨、发放计划外劳动合同制人员经费,或未按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使用劳动合同制人员经费;(三)安排劳动合同制人员在行政管理、执法监督、财会、涉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四)安排劳动合同制人员
10、担任事业单位法人及机关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位;(五)擅自聘用退休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人员为劳动合同制人员;(六)以劳动合同制聘用为名,弄虚作假、虚报人员经费、随意替换和冒名顶替或套取资金“吃空饷”;(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在本规定印发施行前,对有上级政策支撑或县委、县人民政府明确意见聘用的编外人员,以及各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而实际聘用的编外人员,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经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共同初审,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劳动合同制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锁定存
11、量,只减不增。劳动合同制人员因死亡、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自然减退的,实行“退一减一”。第二十八条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实名制登记管理的劳动合同制人员,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县内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自行招聘其他各类编外聘用人员。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高层次紧缺人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须报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确定,不受本规定限制。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报主管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关政策自行招聘和管理本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对编外聘用人员中的特殊类别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