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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提供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 .码头、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3 .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材料: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 .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5 .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构成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二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三是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7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8 .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
3、件,具体是:(1)2004年4月1日前开工建设且符合现行港口规划的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2)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沿海、沿江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书。(3)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期间开工建改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发改委、经贸委等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和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不全的,须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2008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
4、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9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设备及港口机械设备汇总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10 .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11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资格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二)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 .过驳锚地、浮筒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3 .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
5、、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材料: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所有权证明);5 .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培训证明材料;7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
6、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8 .过驳锚地、浮筒等固定设施满足有关水上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及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9 .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10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资格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国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 .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 .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
7、船和上、下船设施;3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 .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经营设施和人员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卫生许可资质;四、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材料: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5 .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
8、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7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及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文本;8 .港口码头、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或检验合格证书;9 .公共场所卫生(检疫)许可证明文件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10 .客运码头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及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文件;11 、为国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的,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资格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O三、货物装卸、仓储服务(一)在港
9、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车辆滚装服务;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1 .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3 .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材料: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 .经办人的授权
10、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5 .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同(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材料6);7 .专业技术人员持证情况汇总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三)及有效资格证书;8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座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9 .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
11、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或检验合格证书(同(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材料8);10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设备及港口机械设备汇总表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11 .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12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资格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13 .租赁使用港口设施的,需提供出租方的港口经营许可征和有效的租赁合同。(二)水上过驳作业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 .水上过驳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 .为国际
12、航线船舶服务的(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3 .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材料: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注册在经营水域的,可不提供);5 .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
13、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同(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材料6);7 .专业技术人员持证情况汇总表及有效资格证书;8 .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9 .准予使用过驳水域的有效证明材料;10 .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有自航能力的船舶,须提供相适应的船员证书);11 .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12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资格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四、港口拖轮、驳运服
14、务申请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拥有至少一艘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拖轮或运输船舶;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材料: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5 .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
15、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同(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材料6);7 .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租用拖轮或船舶的,须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8 .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五、港口理货服务(由交通运输部核发)六、船舶港口服务(一)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岸电、物料、生活品供应和淡水供应申请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三、从事生活品供应的,应拥有一辆以上(含一辆)箱式食晶专用车辆;四、从事生活品、淡水供应的,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卫生许可资质;五、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材料:1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 .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4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