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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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事前评估、目标管理、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的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工作。第四条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目标管理原则。预算

2、管理应当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和评估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二)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各项工作、各个环节应当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三)激励约束原则。强化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各部门的预算收支管理实行绩效问责。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奖惩并举,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四)信息公开原则。在不违反保密法的前提下,预算绩效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拟定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制度、办法,统一组织开展预算绩效一体化

3、管理工作。负责绩效目标审核、事前绩效评估;跟踪预算绩效执行;具体实施财政评价和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各部门和单位开展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工作。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绩效执行进行跟踪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价和再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工作。按规定编报绩

4、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绩效执行进行跟踪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三章预算绩效事前评审管理第八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绩效目标应当与部门职责相吻合,目标设置应当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绩效内容是绩效目标所包括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预期产出(含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等);预期效果(含经济效益

5、、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等。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产出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效益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绩效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当科学合理、量化可考。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具体值时的依据或参考标准,包括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以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等。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是指由财政部门组织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

6、性、环境影响可控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评估建议,作为政策出台、项目立项和预算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用于项目可否入库、可否纳入年度预算编审流程,以及预算资金分配额度的确定。第四章预算绩效事中监控管理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统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中有关的绩效数据,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上报部门和项目绩效完成进度情况。当预算执行绩效与年初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

7、措施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按照绩效目标指标,动态监控各项资金支出和项目运行,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应当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第十三条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调剂)事项,应当严格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重新上报绩效目标,并进行论证,审核通过后方可调整(调剂)。第五章预算绩效事后评价管理第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依据绩效目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预算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第十五条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所有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

8、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部门自有资金。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对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综合评价和政策、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建立追踪问效机制。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部门整改。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积极落实整改,对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实施问责,提高绩效管理水平。第二十条建立反馈公开和上报机制。各部门、单位应当将评价结果逐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应当将重大政策、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县人大,接受人大监督,增强评价工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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