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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程(瓦塘至汤阴东段)第一批甲控物资招标招标编号:ZNJK2010-02合同号:ZT21ZN13-012钢绞线合同书买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T3标项目经理部卖方: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签约地:河南省安阳市二。一。年七月一日合同协议书正本1招标编号:ZNJK2010-02合同号:ZT21ZN13-012买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项目经理部卖方: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依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钢绞线第F-04包号物资的选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2、。1 .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2 .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行分割的部分。(1)中标通知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订货明细表;(5)技术规格书;(6)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7)招标文件;(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说明,在不明确或冲突时,应按以上依次在先者为准。3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1,720,Ooo.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贰万元整。4 .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供应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4.1 卖方
3、所供应的产品必需是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5 .本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说明,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6 .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7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买卖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7份,买方执5份,卖方执2份。8 .本合同自2010年7月1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订货明细表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元)金额(元)钢绞线15.2吨400054302172
4、0000合计400021720000订货明细表中各种规格的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供货数量依据施工和设计优化后的实际运用数量为准。本合同物资为车板交货。卖方必需听从现场施工人员指挥,听从支配将所运物资卸至指定位置。收货单位: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单位。买方全称:(公章)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邮编:455000开户银行名称:河南省安阳市中行盘庚街支行银行账号:600400754458099001联系人:刘国清电话:0372-3661320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卖方全称:(公章)地址: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香港街智恒辉工业园6号邮编:300
5、350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六纬路支行银行账号:联系人:范文伍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2010年月日中标通知书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你方于2010年5月24日投标的新建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瓦塘至汤阴东段)第一批甲控物资联合招标选购,招标编号:ZNJK2010-02,外加剂F-04包件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21,720,OOO.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贰万元整。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30日内到河南省安阳市文昌大道中路中铁二H一局集团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13标项目部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其次章“投标人须知”第7.
6、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人:法定代表人:二。一。年六月二十日通用合同条款1 .定义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说明:1.1 “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全部的附件和全部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1.2 “合同总价”指:依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1.3 “物资”指;依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供应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1.4 “服务”系指:依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担当与供货有关的协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供应技术救济、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担当的其他义务。1.5 “买方”指:
7、中铁二十一局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项目经理部1.6 “卖方”指: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1.7 “施工单位”指: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单位。1.8 “设项目建”指: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程。1.9 “监理单位”指:铁科院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J1.-IO标项目部。1.10 “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1.11 “天”指日历天。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2 .标准和适用性2.1 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假如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
8、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2 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运用3.1 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供应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支配、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供应应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供应,也应留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围。3.2 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运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3.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假如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
9、方。4 .学问产权4.1 卖方应保证,买方运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扰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学问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担当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5 .联络5.1 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状况。5.2 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供应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5.3 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依据卖方代表的工作状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依据5.2款
10、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接着担当5.2款的职责。6 .支配和报告6.1 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1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支配(订单)。6.2 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支配(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须要调整,卖方应依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6.3 卖方应依据供应需求支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1)生产供应支配支配;(2)实际完成进度与支配完成进度的比较;(3)假如实际进度比支配进度滞后,应给出缘由及改进措施。7 .检验、测试7.1 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
11、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具体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微环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假如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与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供应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8 .包装和标记8.1 卖方供应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须要,确保物资平安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8.2 物资的包装
12、、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8.3 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实行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缘由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担当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9 .运输和保险9.1 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输到合同约定地点。9.2 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担当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9.3 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9.4
13、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10 .验收10.1 卖方应伴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10.2 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供应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觉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马上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刚好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10.3 物资阅历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10.
14、4 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全部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10.5 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假如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意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刚好更换,或者依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意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担当该部分检验费用。10.6 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11 .伴随服务11.1 卖方可能被要求供应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全部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假如有的话):(1)
15、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供应物资安装和/或修理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供应具体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肯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担当的义务;(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1.2 卖方应供应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全部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2 .备品备件12.1 卖方可能被要求供应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担当的义务;(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状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支配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选购所需的备件;(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假如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供应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2.2 卖方应依据“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供应所需的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