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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焊接作业1焊接(切割)作业区域未设置防护屏板,飞溅火花引燃易燃物质发生火灾的情况。在允许操作的地方和焊接场所,应设置不可燃屏板或屏罩隔开,以形成焊接隔离间。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3条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时消除作业周边及下方易燃易爆物质。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条定期清扫焊接通风除尘管道中的积碳等杂物。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7.2.2条未设置安全警示,引发火灾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工作区域应设有警示标识。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9条灾电烫火触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3、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焊接(切割)作业区域作业区域未采取防火措施,引发火灾和人身伤害的情况。,作业区域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在可能引发火灾的地点设置火灾警戒人员。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1和6.4.2条灾电烫火触灼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4、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氧一可燃气体焊接与切割致可弓导和漏情热炸泄的受爆体灾瓶体气火。气瓶燃起况减压器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采用螺纹连接时应拧足五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的夹具压紧时应平整牢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4条火灾其他爆炸气瓶与作业点应大于5来
5、,作业点与易燃物不小于10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和6.4.2条软管材质应符合要求,且无泄漏、磨损、老化。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
6、故隐患的,贲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3电焊接地不当导致人员触电和可燃气体爆炸的情况。禁止使用氧气、乙烘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气瓶等作为接地装置。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3条触电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
7、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焊机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操作,应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I1.3条操作不当和防护不当,引发火灾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操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齐全。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灾电烫火触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8、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3电焊焊接设备未设置保护装置,引发火灾和人身伤害的情况。焊接设备屏护区域应按工作性质及类型选择联锁或光栅保护装置。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2.3.2.2
9、条灾电烫火触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10、,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电焊作业接地可靠,符合GB15578的相关要求。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2.4.6条焊接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引发火灾和人身伤害的情况。相关人员必须培训合格上岗。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I1.1.2条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