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气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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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氢气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建筑设施规范1通风涉及氢气使用的区域通风不良;机械通风进风口和排风口位置设置错误,单成的人员伤氢气使用区域应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体积)。采用机械通风的建筑物,进风口应设在建筑物下方,排风口设在上方。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5条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

2、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3、,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涉及氢气使用的建筑物顶不平整;建筑物顶部或外墙上部未设置排气孔,造成的人员伤建筑物顶内平面应平整,防止氢气在顶部凹处枳案。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应设气窗或排气孔。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并朝向安全地带。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6条火灾其他爆炸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氢气站、供氢站氯气灌(充)装站、供氢站、实瓶间、空瓶间周边IOnl内设有明火,造成的人员伤亡氢气灌(充)装站、供氢站、实瓶间、空瓶间周边至少10m内不得有明火

4、。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8条火灾其他爆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5、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氢气系统内的氢气排放在建筑物内部,造成的人员伤亡禁止将氢气系统内的氢气排放在建筑物内部。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9条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

6、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氢气站、供氢站氢气储存容器与氧气,压缩空气、卤素、氧化剂及其他助燃性气瓶混存,造成的人员伤亡氢气储存容器应与氧气,压缩空气、卤素、氧化剂及其他助燃性气瓶隔离存放。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0条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7、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供氢站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并应按GB50016的规定对站内的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泄压设施。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Di2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及洞的防火墙。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1条火灾其他爆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

8、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氢气站、供氢站供

9、氢站、氢气罐、充(灌)装站、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地面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供氢站、氢气罐、充(灌)装站、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地面应做到平整、耐磨、不发火花。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3条火灾其他爆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

10、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若空瓶和实瓶储存在封闭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内,汇流排间应通过门洞与空瓶间或实瓶间相通,但各自应有独立的出入口。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5条a)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实瓶、空瓶应分开存放,且实瓶与空瓶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3mo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11、(GB4962-2008)第4.1.15条b)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氢气站、供氢站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不应与仪表室、配电室和生房间直接相通,应用无门、窗、洞的防灾墙隔开。如需连通,应设双门斗间,门采用自动关闭(如弹簧门),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9ho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5条C)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

12、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支架、栅栏等防止囱瓶的设施。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5条Cl)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13、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内通道的净宽应根据气瓶的搬运方式确定。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5条e)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氢气站

14、、供氢站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汇流排间应尽量宽敞。汇流排应靠墙布置,并设固定气瓶的框架。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5条f)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实瓶间应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气瓶。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5条g)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氢气充(灌)装间不应存放实瓶,空瓶数量不应超过汇流排待充瓶位的数量。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5条h)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二、作业禁止1工具涉及氢气作业时,未采用不发火工具,造成的人员初亡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2.3条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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