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基建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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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基建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办法(征求意见稿)附表: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基建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办法项目指标和管理指标Ms附件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基建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评估督导,有力促进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基建投资(以下简称“预算内投资”)项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支撑作用,根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估督导,是指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在事中、事后阶段对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分析、评判和监管、督促、指导的活动。目的是促进项目按期开

2、工、加快推进、规范管理、尽早发挥投资效益。第三条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县(市、区),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省直单位开展预算内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评估督导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务实高效、融入日常的原则,科学精准评估,有力有效督导,纠正偏差,促进工作。第二章工作分类第五条评估督导工作分日常评估督导、专项评估督导和年度综合评估督导,基本内容为本办法指标体系明确的相关指标。第六条日常评估督导是指结合日常工作对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调度、研究分析、调研指导和督促推进。第七条专项评估督导是指结合监测通报、巡视(审计)发现问题,以及有关重点投资专项等,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和督导落实

3、。第八条年度综合评估督导是指依托“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基建投资项目评估督导系统”,于次年初对评估期内的有关预算内投资项目(不含涉密项目)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评定,对问题实施督导。第三章指标体系第九条评估督导指标体系包括项目指标和管理指标,两项指标分值分别按100分设置。第十条项目指标按项目决策(20分)、项目实施(60分)、项目运营(20分)三个阶段设置,自项目获得预算内投资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均属评估督导期。项目决策阶段指标主要涉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节能、用地、规划、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事项。项目实施阶段指标主要涉及招标管理,以及体现进度管控的开工、完工、竣工、资金支付等事

4、项,体现质量与安全管控的质量检测验收、安全责任事故等事项。项目运营阶段指标主要涉及项目是否按投资计划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实施,是否改变功能用途,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挥程度等事项。第H一条管理指标按国家评价(30分)、日常管理(60分)、奖惩事项(10分)三方面进行设置。国家评价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综合评价指标,相应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计分。日常管理是评估各地规范落实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填报,以及开展例行性调度、推进、监管及整改等情况。奖惩事项是评估各地项目建设工作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等相关单位正式文件正向激励或负面通报(舆情)等情况,分值按层级、次数进行

5、相应加(减)分。第十二条日常评估督导和专项评估督导一般不评定分数,主要对项目(专项)实施情况进行相应评价和督导。年度综合评估督导评定分数,得分为项目指标和管理指标评估得分之和,总分值为100分,其中,项目指标权重占70%、管理指标权重占30%。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开展评估督导要科学安排、合理统筹。同一领域或同类事项尽量合并进行,涉及多个牵头单位的尽量联合开展,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期内,中央预算内投资100O万元以上、省基建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至少开展一次实地评估督导。第十四条评估督导工作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级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实施评估督导工作的处(科、室)是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

6、。开展评估督导,责任处(科、室)可自行组织,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组织机构协同开展。第十五条评估督导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综合采取资料查阅、调研座谈、实地查看等方法开展,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各利益相关方和基层群众意见。开展日常或专项评估督导,由责任处(科、室)组织实施,可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开展一次年度综合评估督导,对项目指标和管理指标进行评估。其中,项目指标评估采取县级初审、市级复核(预赋分)、省级抽查审定的方式组织,评定项目指标得分。省级抽查审定是指抽取各地相应项目数量并对已实施项目指标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予以驳回,得出指标驳回率(驳回指标数占项目已实施

7、指标数的比率),驳回率作为各地项目指标得分的直接扣分比率。管理指标评估是综合国家评价、日常管理、奖惩事项等实际情况评估得分。对省直单位预算内投资项目综合评估督导,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主要评估督导项目指标和管理指标中的奖惩事项等。第十六条评估督导工作结束后,由牵头部门形成评估督导报告,评估督导报告要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全面客观反映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一)评估督导工作开展情况;(二)项目实施和工作做法情况;(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四)评估督导结论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第五章结果运用第十七条评估督导成果是反映各地和项目法人实施项目建设与管理水平的主要依据。各地和

8、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成果运用,梳理总结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问题整改,适时开展“回头看二评估督导成果作为各级制定完善政策、安排投资计划、改进投资管理的重要参考。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将年度综合评估结果通报设区市(赣江新区)发改部门及相关省直单位,并视情抄送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将各地年度综合评估得分按比例计入江西省综合考核-市县综合考核中“重大项目建设”指标得分。第二十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把评估结果纳入本行业评优评先的组成部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基建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办法(试行)(赣发改财审规(2021)553号)同时废止。附:1.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基建投资项目评估督导指标体系项目指标2.江西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基建投资项目评估督导指标体系一一管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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