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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吉林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全面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第三条【责任单位】本细则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第四条【责任人】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各责任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除项目负责人之外,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第五条【质量终身责任】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质量责任第六条【水行
3、政主管部门责任】吉林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州)、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级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
4、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直接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按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行为、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第九条【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对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按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核查并签发的施工图、施工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
5、问题承担责任。不得出借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第十条【总承包单位责任】工程建设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或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分包单位责任】依法进行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所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按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
6、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及时制止并报告各种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二条【直接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应按各自职责对所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直接责任,对其签字的文件、报告、图纸、证书、证明等资料负责。第三章责任落实第十三条【具体措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实行书面承诺、责任公示、档案管理和竣工后设立永久性标识等制度。第十四条【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开工前,各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附件1),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授权事项,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2)。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
7、将授权书和承诺书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中途更换的,不免除原负责人应承担的质量责任。第十五条【建设期间工作】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按标段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附件3),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实施过程中,经批准同意变更责任人的,应及时更新责任人信息。第十六条【责任信息档案】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尽快建立工程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工程建设中持续完善,竣工验收时作为必要资料备查
8、,竣工验收后,作为永久档案保存。该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责任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等;(二)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职务/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号码、联系方式等),及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任命文件、授权书等;(三)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按前述规定及时存档。工程档案中有关直接责任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材料,作为追究直接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后公示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水利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识(附件4),接受社会监督。工程建设期间责任单位
9、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时间顺序在永久性标识上予以列全。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永久性标识损坏、缺失、丢失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原内容进行修复。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御、抗震等设计标准范围内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四)存在其他因质量原因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
10、违法追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第二十条【惩戒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推送至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给予信用惩戒。第二十一条【责任人追责】责任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或责任单位已合并、分立、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责任人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履行相应职责,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应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吉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吉林省水利工程责
11、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范本)今授权我单位(姓名)担任(工程+标段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对该工程的(建设、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履行职责,并依法对建设期和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被授权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职称专业被授权人签字:年月日授权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丝身份证号:授权日期:年月0注:法定代表人本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再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范本)本人(姓名)担任(工程名称)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1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承诺人签字: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签字日期:年月日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工程+标段名称)工程+标段概况:(包括且不限于:主要建设内容、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工程效益、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总监理工程师:*
13、联系电话: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举报电话:*注:1.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宜为蓝底、白字,边框形状宜为矩形。2 .工程施工分为多个标段的,应逐标段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3 .本公示牌应设立在施工标段现场显要位置,标段内施工作业点较分散的,应分工区设置。水利工程永久责任标识(工程名称)工程简介:(包括且不限于:投资、开竣工时间、工程效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第*标段)*()监理单位:*(第*标段)*(第*标段)批复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完成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等)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注:1.
14、永久责任牌宜为蓝底、白字,边框形状宜为矩形,责任牌水平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500mm。4 .线状工程,永久责任标识宜设置在工程末端公共区域明显位置;点状工程宜设置在主要建筑物旁公共区域。附件2反馈意见表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签字:修改意见:序号修改意见理由12345附件3关于吉林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编写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行为,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二、编制过程吉林省水利厅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工作专班组织有关专家从2023年6月开始,明确分工、落实任务,
15、在对我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于10月编制完成实施细则初稿。11月,组织召开实施细则初稿讨论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335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等有关规定。四、吉林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分为5章22条,具体为: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责任单位、责任人、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等5条规定。第二章质量责任,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