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资金管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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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宁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实施标准化战略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根据关于促进海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海委20085号)、关于促进海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海政发2009)36号)和促进海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08)9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全市从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组织工作,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等实施标准

2、化战略工作项目予以资金扶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凡在海宁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参与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并符合扶持条件的,可以依照本细则申请资金补助。第四条扶持资金在市政府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章扶持资金使用的条件、额度第五条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补助额度:(一)对主导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在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修订项目12万元)、10万元(修订项目6万元)的补助。(二)对参与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在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0.5万元的补

3、助。(三)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符合补助条件的主导制订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总计二项及以上的,对其中补助金额最高的一个项目进行全额补助,其余项目按相应项补助金额的50%进行补助。主导制订或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补助总额不高于120万元;主导制订或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补助总额不高于30万元。(四)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与制订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项目,每项按相应项补助金额进行补助,累计补助总额不高于10万元(不包括国际标准项目)。主导制订(修订)地方标准按照参与制订(修订)补助。(五)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订(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

4、标准、地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较高的五个单位予以补助(参与程度根据前言中起草单位的排名确定)。(六)同一产品的系列标准按单一项目补助。第六条牵头制订水平先进的联盟标准补助额度:对牵头制订联盟标准的单位,其联盟标准具有实质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内容,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每制定一项联盟标准给予5万元的补助。第七条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组织工作补助额度:(一)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组长工作的单位,在批准成立文件下达后,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50万元; 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万元; 工作组组长:10万元;(二)对承担浙江省

5、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在批准成立文件下达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第八条参与WTO/TBT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通报方采纳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以下的补助。第九条对获得国家、省、嘉兴市、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 国家: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0万元; 浙江省: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4万元; 嘉兴市: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海宁市: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万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同一年度荣获2个及以上奖励的,按就高原则补助,不重复补助。第十条对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通过确认达到AAAA

6、级、AAA级、AA级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0.5万元的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通过不同级别确认的,按就高原则补助,不重复补助。第十一条加大农业标准化推广实施的力度,对承担海宁市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基地)建设并通过年度验收的单位,根据项目荣获的奖励等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第十二条主导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立项计划指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视为参与制

7、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第十三条主导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是指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单位;参与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是指其提案是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单位。本细则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0)、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第三章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拨付第十四条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拨付程序按海政办发(2008)90号文件。第十五条自2009年起,每年的4月1日、10月1日前分批接受上一年度完成的符合扶持资金补助条件的项目申请

8、。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基地)补助资金申请由市农经局受理,其他项目补助资金申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第十六条符合扶持资金补助条件的单位应及时提出补助申请,并根据申请补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海宁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五)申请国际标准制(修)订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修)订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向标准制定机构提交的被采纳的提案材料等。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

9、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主导制(修)订标准的单位还应提交相应的标准立项计划;(六)申请牵头制定联盟标准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经备案的联盟标准文本、联盟标准采标证明材料以及联盟标准实施情况报告;(七)申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申请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省质监局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八)申请WTo/TBT通报评议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参与WT0/TBT通报评议且主导意见和建议被通报方采纳的相关证明材料;(九)申请

10、“标准创新贡献奖”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相应奖项的公布文件;(十)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的单位,应提交获得的确认证书;(十一)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七条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不属于资助范围;(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第十八条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海政办发(2008)90号文件。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附表:海宁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单位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传真开户行帐号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人姓名职务E-mail电话申报项目项目名称标准制修订情况参与程度:口主导口参与制/修订:制订口修订项目获同类补助情况申报补助项目主要内容(可另附页)申请单位意见盖章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或主管部门意见盖章质监局意见盖章财政局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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