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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学习活动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本所“推崇学习,主动学习”的氛围,进一步加强所属各部门开展学习活动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以学习促进业务发展和工作水平提升,设立“职工学习活动日”(以下称“学习活动日”)。第二章基本方式第二条“学习活动日”不限定活动日期,每次学习活动应不少于2小时。第三条学习活动的组织开展,以各研究、管理和支撑部门为基本单元,人数较多的部门,可结合实际划分小组各自开展学习活动。第四条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主题,视情况邀请其他部门职工、所内研究生或其他单位人员参与活动。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建立“学习活动日”活动负责制,由部门第一负责人牵头负责,可指派副职或其他工作人
2、员具体实施。第六条”学习活动日”活动以部门组织为主,可通过专家授课、学术报告、业务研讨、实践交流等多种形式,采用线上、线下方式进行。鼓励各部门创新学习活动形式,搭建便于参与的学习平台。对于适合共享资源的学习活动,可联合所内其他部门共同开展。第七条各部门需在活动开始前认真制定“学习活动日”计划,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学习活动日”活动开展情况汇总至年度培训总结中一并提交至人力资源处。第四章学习内容第八条“学习活动日”学习内容主要应围绕“提升部门业务水平和人员素质”进行,可与部门常规业务学习研讨合并安排。第九条政策学习。解读中央、地方、相关行业部门有关科技创新和科技管理政策
3、,开展业务部门精神和方针政策学习,进行学习探讨与交流,结合本所实际研讨政策落地方式。通过政策学习,精准掌握政策依据,强化政策思维和政策理念。第十条业务学习。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学习、专题业务座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研讨等,不断补充、更新业务知识,强化创新能力,提升业务水平,提高现实工作中解决各类复杂问题的能力。第十一条管理技能学习。开展管理技能学习,全方位学习新的管理理念、管理思想、管理原则、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增强组织协调攻关能力,优化各类资源配置与整合,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第十二条结合工作实际和部门需求,开展其它主题学习活动。第五章相关保障第十三条组织保障。各部门应充分考虑部门职工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学习活动日”活动时间和内容,保障部门学习活动顺利开展。第十四条经费保障。各部门开展“学习活动日”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在长春光机所继续教育津贴管理办法开支范围内的,可由教育津贴进行支持。超出部门当年额度的部分,可由部门提出申请,从机动经费中另行支持。第十五条择优支持。在全所范围宣传推广各部门学习活动特色做法、典型经验和显著成效,不断探索形成“学习活动日”品牌。对活动组织表现突出的部,在次年度教育津贴分配上给予一定额外支持。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