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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建设平安、法治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与条件(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确认,对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以奖励的形式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的制度。(二)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工作实行案件分类、以案定补、分级负担的原则。(三)依据人民调解法设立并在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登记编号备案的人民调
2、解委员会(包括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派驻机构),或其推选、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主持或参与调解的民间纠纷和其他社会矛盾纠纷,均适用本细则规定的“以奖代补”。(四)适用“以奖代补”的案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经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达成一致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且按时录入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的案件。对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等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还应按要求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2 .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并为纠纷化解做了大量工作,虽未能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但被成功引导到其他合法途径处置、未造成矛盾激化的复杂疑难和重大纠纷案件,且有相关调解记录案卷的
3、,按管理权限,经县司法行政机关评审,可以酌情给予补助。(五)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律师调解和其他非人民调解性质的商业、社会调解案件不适用本办法。二、人民调解案件分类(六)根据矛盾纠纷性质、规模大小、调解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情况,将人民调解案件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类。1.简单矛盾纠纷是指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利益损害轻微,争议不大,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后达成口头协议或即时履行协议的矛盾纠纷。3 .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涉案人数较少,涉案金额较低,易发多发于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轻微损害赔偿、侵权等领域,经人民调解员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矛
4、盾纠纷。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复杂疑难矛盾纠纷:(1)涉案标的金额5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矛盾纠纷;(2)涉案人数在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3)久调不结或调解成功后出现反复,可能导致事态激化升级的矛盾纠纷;(4)按管理权限,经县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复杂疑难矛盾纠纷。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1)涉案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含)的矛盾纠纷;(2)涉案人数30人以上(含)的群体性矛盾纠纷;(3)多年累积、反复性大、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4)多人、多次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纠纷;(5)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
5、盾纠纷;(6)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督办或党政领导交办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7)按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三、案件补助标准(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达成一致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的,即认定为矛盾纠纷调解成功。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标准为:1.简单矛盾纠纷,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含口头调解协议书),具备双方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签订协议图片,且完成网上信息登记的,每件补助50-IOO元。2 .一般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具备双方当事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签订协议图片、附有给付义务在500元(含)以上的相关证明
6、,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100-200元。3 .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具备双方当事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涉及纠纷的主要证明材料、签订协议图片、附有给付义务在500元(含)以上的相关证明,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200-400元。4 .重大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具备双方当事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涉及纠纷的主要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据、签订协议图片、附有给付义务在500元(含)以上的相关证明,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500-800元。5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一部分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7、案件,可以按照不高于对应调解成功案件补助标准酌情给予补贴。四、案件评审(A)成立案件评审工作组,由县司法局局长任组长,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县司法局相关业务部门股长、县财政局相关业务部门股长、各司法所所长、各行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为小组成员。(九)县司法局对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卷组织评审,并按案卷计分标准计分,案件卷宗按总分IOO分计算,以案件卷宗实际分值分类计算补贴。县财政局对“以奖代补”实施情况进行绩效管理、监督。(十)案件卷宗补贴计算标准:90分及以上的按该类最高标准发放,80-89分的按该类最高标准的90%发放,70-79分的按该类最高标准的80%发放,60
8、-69分的按该类最高标准的70%发放,60分以下的按该类最低标准发放。(十一)案卷计分标准:虚假卷宗记0分;未完成网上录入的记0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记0分;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的扣20分;协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扣10分;调查笔录事实记录不清楚的扣10分;证据材料不充分的扣10分,协议书中权利义务分配不具体的扣10分;履行时间、地点、方式记录不明确的扣5分;卷宗装订顺序混乱的扣5分;卷宗不完整每缺少规定所需材料一份扣5分;卷宗类别、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5分;卷宗材料书写及印鉴不规范、卷面不整洁的扣5分;司法确认的案件需有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附卷。五、奖励实施及程序(十二)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
9、”经费,由县司法局根据工作实际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镇(街道)财政应当落实好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本工作经费。(十三)司法所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分类工作台账,对申报“以奖代补”的调解案卷进行初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填写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登记表,在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示7个工作日。(十四)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登记表由司法所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应卷宗在规定期限上报至县司法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登记表由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
10、字盖章后,连同相应卷宗在规定期限上报至县司法局。(十五)县司法局每年5月和11月(12月的转到下年度)对申报“以奖代补”的案件进行评审,按本实施细则(九)、(十)、(十一)规定的办法逐卷进行打分、计算补贴、统计填报,由县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打卡发放到人。六、管理与监督(十六)县司法局负责案件评审、考核等工作,对各单位申报“以奖代补”的案件按不少于5%的件数进行随机电话回访,并根据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十七)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属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对虚报调解案件数骗领奖金的,一经查实,取消案件补贴,并建议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公职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资金。七、附则(十八)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