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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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办机构:普教股,职教成教办公室服务电话:3159983行政惩罚事项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惩罚行使主体教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惩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化促进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2、河北省民办教化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化机构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达到设置标准、未经教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而擅自

2、举办民办学校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惩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惩罚程序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会同有关处室拟定惩罚看法,报局领导审定;(4)向惩罚相对人下发行政惩罚告知书;(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6)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并报局领导审批;(6)送达惩罚确定,填制送达回证;(7)结案归档。行政惩罚事项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惩罚行使主体教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惩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化行政部门宣

3、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2、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化部令第41号)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值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违法违规行为1.学校或者其他教化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2.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

4、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3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值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4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值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惩罚种类宣布证书无效;责令回收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和颁发证书资格。惩罚程序(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调查取证;(3)会同有关处室拟定惩罚看法,

5、报局领导审定;(4)向惩罚相对人下发行政惩罚告知书;(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6)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并报局领导审批;(6)送达惩罚确定,填制送达回证;(7)结案归档。行政皴罚事项对考试招生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行使主体教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惩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第七十六:”学校或者其他教化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化机构赐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

6、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化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化者收取费用的,由教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2、国家教化考试违规处理方法(21012年教化部令第33号)第十三到十七条:3、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方法(2014年教化部令第36号)第六条、第八条;违法违规行为1、考试工

7、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与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化考试工作,并由教化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支配的;(3)提示或示意考生答题的;(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5)未仔细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峻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6)在评卷、统分中严峻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8)因未仔细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9)擅自泄露

8、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状况的;(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2.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与国家教化考试工作,由教化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为不具备参与国家教化考试条件的人员供应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与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遇重大损失的;(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供应条件的;(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供应答案的;(6)

9、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果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3 .因教化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峻;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化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化考试的资格;高等教化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峻,由高等教化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赐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状况的考场、考

10、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化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化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化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赐予行

11、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峻的;(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与国家教化考试的;(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逼等手段侵扰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7)有意损坏考试设施的;(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化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6 .高校违

12、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指责:情节严峻的,赐予削减招生支配、暂停特别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赐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赐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扬、骗取钱财的;(2)未依据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3)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支配的;(4)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用考生或者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考生的;(5)在特别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用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6)违规

13、托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用,或者以承诺录用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7 .中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指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赐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未依据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看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举荐评价权力的;(2)未按规定公示享受实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举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3)在考生报名、举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果单、举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养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有意隐瞒事实的;(4)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反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举荐

14、、组织生源的;(5)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8.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指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赐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为高校擅自超支配招生办理录用手续的;(2)对降低标准违规录用考生进行投档的;(3)违反录用程序投档操作的;(4)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5)未依据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6)对高校录用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峻不良后果的;(7)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9、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马上责令暂停

15、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赐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用等信息的;(2)对已录用考生违规变更录用学校或者专业的;(3)在特别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老师,照看特定考生的;(4)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果、考生志愿、录用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用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5)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6)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7)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支配的;(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9)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允、公正的行为。惩罚种类取消承办考试资格;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指责;情节严峻的,赐予削减招生支配、暂停特别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赐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赐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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