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保县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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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保县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做强县域重点产业,支持企业上项目、扩投资、强创新,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县域经济绿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重点支持冰雪产业、大数据产业、体育文化旅游业、现代制造业、绿色农牧业、特色食品加工业、中药材深加工业、健康养生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产业发展。第三条具有法人资格,在康保登记注册的企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申请支持,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项目投资支持第四条新引进且如期建成投产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规定额度,享受如下奖励:2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比例为1%;1亿元

2、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奖励比例为1.5%;2亿元及以上的奖励比例为2%,最高奖励100O万元。第五条新引进且如期建成投产的项目,自生产经营年度起,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5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给予100%的支持,第二年给予50%的支持,第三年给予30%的支持,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技改、科技创新等。第六条支持现有企业增资扩大生产,对固定资产增资额3年内累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1亿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照上述第四条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笫七条对入驻康保县经济开发区租赁标准化厂房的项目(使用财政衔接资金项目除外),前3年免交厂房租赁费,3年后按市场最低标准收取租赁费。第三章项目用

3、地支持第八条对符合国家、河北省、张家口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本地相应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第九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康保县优先确定发展的重点产业项目,采取弹性出让或先租后让的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土地租赁、出让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的50%给予支持,优先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第四章项目融资支持第十条鼓励政策性担保公司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对有订单、有效益,但短期内资金紧张的新投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并适当提高担保额度。第He一条支持县内外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的合法方式对县内小微企业、“僵尸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对兼并成功并在我县注册独立法

4、人企业,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新成立的法人企业县级财政直接贡献50%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攻关、产品升级、市场开发等。第十二条对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县级财政配套补助15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境外场所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成功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县级财政配套补助50万元;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县级财政配套补助15万元。第十三条对符合河北省、张家口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属于省、市级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范围,确有融资需求的新引进项目,可帮助企业申请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第五章创业创新支持第十四条县

5、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符合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初创期或成长期的优质种子企业,提供股权资本投资,支持企业起步发展。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发展壮大的企业对外扩张,其总部(母公司)须留在康保县。第十五条符合支持条件的创业创新企业,项目用地享受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支持。第六章人才引进支持第十六条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吸纳1名本科及以上全日制学历毕业的人才就业,且工作满一年,每年给予企业3000元奖励(就业人数及时间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材料为准)。第十七条鼓励科研院所、科技人才与康保企业合作开展科技项目、技术研发,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交易总额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

6、过100万元。新引进或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平台,除享受上级奖励政策外,一次性再奖励50万元。第七章外资外贸支持第十八条对新引进注册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注册资本每到账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生产经营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第十九条对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100o万美元以下、100O万美元及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引进及现有外贸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经营奖励,奖励期限5年。第八章其他支持第二十条对

7、新注册成功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享受上级支持的基础上,每个商标或产品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农特产品取得省级以上产品认证,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自主研发新产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投入生产运营的,给予1-3万元奖励。第二十一条对投资300万元以上新创建或对现有景区投资实施改造提升,获得国家3A级以上认定的旅游景区,每个奖励30万元;对新创建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乡村旅游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对举办的有较强影响力文旅节会、体育赛事等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企业招用本县籍人员50人以上、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

8、合同、依法交纳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人员核定以交纳当地就业和社保机构工伤、养老保险费人数为准)。第二十三条建成投产的重点产业项目,对县财政直接贡献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的,对企业产品销售产生的物流运输费用分别给予10%,2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第九章服务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对投资项目推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全程跟踪。第二十五条提供“企业零跑腿”免费代办服务。第二十六条入驻康保县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达到,七通一平,(通路、给水、排水、供热、通讯

9、、通电、通天然气或煤气、平整土地)。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且对地方经济和生态建设有推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研究给予更大力度扶持。第二十八条县政府设立重点产业扶持基金,专项用于重点产业项目扶持和融资担保,并根据重大产业招商引资等需要,适时调整基金规模。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于具备申请条件后的三个月内将奖励申请报送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联合审计、财政、统计、税务、经济开发区等单位一个月内完成对项目的审核并上报县政府审议、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集中奖励一次。第三十条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支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民事责任;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为参考性文件,以最终签定的合同为准。如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动,以新颁布的办法为准。项目换资源、房地产开发、新能源发电类项目和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康保县发改局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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