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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保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激发调动社会各界招商、荐商、引商积极性,大力吸引客商来康保投资,推动县域经济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奖励对象1.引资人。指利用自身资源主动联系、积极推荐,成功引进优质项目的商会、协会、招商代理机构、企业及个人。.2 .总部经济企业。指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企业:在康保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分公司;在康保汇总缴纳的各项税收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年;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县外企业不少于3家;承诺在我县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第二条奖励标准3 .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
2、外资项目或2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的引资人,项目如期建成投产且经营后一年内,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50%的一次性奖励。4 .对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等知名企业到康保投资,项目如期建成投产后,在第二条3款奖励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追加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5 .总部经济企业自纳税达到相应标准的年度起,由县财政连续5年按企业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的50%给予企业奖励。6 .引进项目为公职人员的,可根据其引进项目的规模、经济贡献等情况,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或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等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提拔重
3、用、晋升职级职称。第三条奖励条件7 .引进项目须是在康保新注册、建设、经营的产业项目。8 .项目属我县鼓励投资的产业。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电力以及PPP模式和捐资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9 .项目须在合同确定的限期内完工投产,否则,不予奖励。10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奖励对象。I1.引资人不包括引进项目的投资者和合作者;项目投资者和合作者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12 .项目无其他纠纷和争议。第四条奖励兑现13 .县政府设立奖励基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奖励,根据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等需要,可适时调整奖励基金规模。14 .拟申请奖励的奖励对象在项目投资合同签
4、订后一个月内到县发改局备案,在项目达到奖励条件后三个月内,向县发改局提出奖励申请。15 .县发改局联合审计、财政、统计、税务、经济开发区等单位一个月内完成对完工投产项目的审核并上报县政府审议,由县政府最终确认奖励。对拟奖励的对象名单和金额等内容在康保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每年集中奖励一次。16 .对拟奖励的县内公职人员,由县发改局向其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推荐,落实年度“优秀”等次考评、奖励等事宜。第五条附则17 .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统计、审计部门认定为准。18 .已签订招商代理协议的招商代理机构引进项目不适用于本办O19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民事责任;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 .本办法由康保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