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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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卫生陶瓷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原料加工1破碎机破碎机运行过程中,违反破碎机运行的规定进行作业,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给料块度不应大于设备的允许块度。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18452-2001)第5.6.1条机械伤害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2、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严禁人工疏通,严禁输送设施设备运行时进行维护调整、人体接近或触摸运转的部位。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18452-2001)第5.9.4条破碎机周围无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应设防护装置。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18452-2001)第5.2.2条物体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3、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破碎设备周围应设置防物件飞出的防护装置。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18452-2001)第5.5.2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

4、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颗式破碎机的检修检修时,未安排监护人员,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进行检修作业时,应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父与,一人专职监护。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18452-2001)第6.4.2.2条机械伤害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5、万元以下的罚款。检修时,未对仪器启动装置进行隔离,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检修前,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处加装锁具,上锁挂签,安排专人看护,检修完成前严禁打开电源。3除尘装置未设置除尘装置,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硬质原料破碎系统必须设置除尘装置。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50560-2010)第8.3.9条火灾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冷加工必须设置除尘装置。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50560-2010)第8.10.3条4喷雾干燥器热风管未采取保温措施,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喷雾干燥器的热风管路必须有保温措施。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50560-2010)第8.3.26条灼烫序号场所/环节

7、/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二、成型1干压成型/液压压砖机液压压砖机设备周围未设置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开机前,应装上所有防护隔离装置。液压机安全技术条件(JB3915-1985)第2.4.1条机械伤害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贲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

8、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辅助系统1煤气发生炉/运行煤气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的情况。煤气危险区的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对一氧化碳浓度进行定期检测,最高允许浓度为24ppmo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4.IO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职责的部门贲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煤气发生炉/运行未设置煤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引发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的情煤气管道应安装低压警报装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7.1.2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10、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煤气聚集区域仪表和阀门密封不良,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煤气区域电气设备、线路、照明、开关等电气装置应防爆。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

11、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g攵正:处5方元以上10万元以下誉理部门责令其3、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煤气输送管道应静电接地。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2013)第17.0.5条序号场所/环节

12、/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煤气发生炉/检修检修时,未安排监护人员,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进行炉内检修前,应办理设备停电和危险作业申请,且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参与检修工作,一名工作人员专职看护。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10.2.2条中毒和窒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

13、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检修时,未对电源开启装置进行隔离,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进行炉内检修前,应切断所有电源,并加装锁具,上锁挂签,安排专人看护。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10.2.8条检修前,未通风排出剩余燃气,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进行炉内检修前,应保持自然通风,确保窑内无残留煤气。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10.2.1条有限空间内作业未佩戴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进入窑炉内进行检修的工作人员应佩戴空气呼吸器。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10.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贲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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