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职业技术学院物资损坏丢失赔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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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职业技术学院物资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加强仪器设备、器材(以下简称为物资)的管理,维护物资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减少、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各级领导都应加强领导和检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物资的损坏和丢失。第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物资损坏丢失,均应赔偿。学校在具体处理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

2、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认识错误态度和程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第四条对严格执行制度,爱护公物、节约器材,积极维修设备器材,提高设备器材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失、浪费、盗窃设备器材行为坚决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先进事迹应及时总结推广。第五条对不爱护设备器材的,严重不负责任的,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制造假象,推脱责任,态度恶劣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对发生的事故,要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改进工作。

3、并结合事故典型,对大家进行现场教育。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第六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物资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1.不听从指挥,不按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进行工作;2 .不熟悉仪器设备器材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和操作规程,又未经主管人许可,轻率地擅自动用仪器设备器材;3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4 .粗心大意,操作不慎;5 .由于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6 .由于管理人员、指导人员不负责任,严重失职,造成损坏丢失者;7 .由于领导失职,对所管实验室没有明确分工,造成损坏丢失者。8 .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或失职行为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第七条由于下

4、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按赔偿办法办理。1 .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2 .属于正常损耗的,如:使用年限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消耗;3 .经过批准,试用新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在维修、保养及排除仪器设备故障中,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4 .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5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

5、偿。1 .严格按照实验指导书或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2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3 .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器皿,而造成少量破损的。4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第九条属下列情况,应加重赔偿,并给予适当批评或处分。1 .因欲截留公物,占为已有,谎报损失(公物应追回)。2 .公物私用,又不爱护,遭受严重损失。3 .一贯不爱护公物,严重违反操作规程。4 .发生事故,未尽最大努力挽救损失,事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5 .乱动乱用公物,不听阻止,态度蛮横。6 .同校外协作,未经批准私携仪器设

6、备,遭受损坏和丢失的。第十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1 .凡可作为个人使用的仪器、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秒表、计算器、工量具及其他与生活有关的用具器材损坏丢失,原则上应照价全赔。必要时,可责令其按原价的一至数倍的惩罚性赔偿。2 .其它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4)局部损失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3 .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新旧合理折旧并除残价计算,特殊情况下可按当

7、时市价计算或允许赔偿实物。4 .事故责任者,不止一人时,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第十一条凡受损、丢失的零配件、材料中属金、银、珠、宝、文物等贵重或类似贵重而民用性强的物品;放射源、液、气等有碍人身安全污染环境的物品、剧毒、易燃易爆的物品,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赔偿损失外,还须详报情况,精确记载,听候处理。第三章处理办法及批准权限第十二条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损失丢失事故时,当事人要立即报告单位主管,并及时填写XX职业技术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报告单(一式四份)或XX职业技术学院低值器材损坏丢失登记表(一式两份),由指导老师或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组织有

8、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发生重大事故或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时,应保持现场,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分管部门,再会同有关单位立案进行处理。第十三条赔偿规定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时,按原价的10%100%赔偿(加重处罚除外),损坏的仪器设备仍属学校。第十四条赔偿处理权限1 .凡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器材,由二院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部门并办理注销手续。对某些零星器材(含玻璃仪器)损坏丢失,由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具体情节签署赔偿意见,定期汇总上报到财务部门并上交赔偿款。2 .凡损坏价值在200元5000元以下的设备器材由二院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资产

9、管理部门审批。3 .凡损坏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器材。由二院或部门负责人签意见,报分管部门,请示校领导审批。4 .凡损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按有关规定报批。第十五条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缴纳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缓期偿还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的单位批准,可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第十六条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如经过一再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学校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第十七条仪器设备和器材的有关赔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回原科目,作为仪器设备购置、维修使用经费的补充,不能作为他用。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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