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建领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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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住建领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建领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安责险)工作,规范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提升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参与建筑工程安责险活动的保险公司、投保单位、投保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规定。全市建筑工程安责险的承保与投保、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理赔服务、信息化管理等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保险许可证,具有一定偿付能力水平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能力的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投保单位是指符合建筑工程安责险投保条件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本规定所称投保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安责险保险合同(保单)中保险责任覆盖的具体工程项目。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受保险机构委托,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咨询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条【信息化平台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

3、建设西安市住建领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数字运营平台(以下简称数字运营平台),功能模块包括建筑工程安责险线上承保、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线上抽选、事故预防数字服务超市、理赔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及预警功能等。第四条【保险公司要求】承接本市建筑工程安责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在数字运营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完成信息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西安市设有分支机构;(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相关记录以“信用中国查询结果为准);(三)具有与建筑工程安责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偿付能力(最近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4、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四)具备为投保单位和投保项目提供高效便捷安责险业务的团队和能力;(五)配置安责险业务系统,具备与数字运营平台进行承保、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管理、事故理赔等业务数据对接的信息化能力;(六)具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建筑工程安责险条款和费率。按照公平竞争、动态监管的原则,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均可参与建筑工程安责险业务。投保单位可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证公平竞争。第五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要求】参与建筑工程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应经工商登记注册,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仪器,在数

5、字运营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并完成信息登记,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经营范围应包含安全技术服务相关营业范围且非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二)在西安市具备对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三)自有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5名、从事建筑类相关专业3年以上、取得建筑类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建筑类相关专业注册资格,应有本单位不少于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第六条【动态管理机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保险公司开展安责险业务记分管理工作,对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定期在数字运营平台公示记分结果、考核评价结果。(一)对于保险公司,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保险公司建筑工程安责险记分管理制度,设置记分周期,并按照记分周期

6、对保险公司建筑工程安责险承保、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使用、事故理赔等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分,并定期对记分结果进行公示。(二)对于服务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考核评价管理制度,各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公司及投保项目针对单次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开展情况,在数字运营平台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单次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考核评价统计结果、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进行整体考核评价,并定期对整体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示。第七条【保费计提】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阶段应单独列支安责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投保单位,并督促投保单位足额购买安责险。建筑工程安责险保险

7、费计费基数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第八条【参保规定】建筑工程安责险投保单位为单独核发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一)建筑工程安责险应以项目为单位由投保单位统一购买、支付保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投保单位采用联合体形式,应由主体方单位统一购买建筑工程安责险,联合体其他成员方根据合同约定合理承担投保费用O(二)保险公司通过数字运营平台提供在线投保服务。(三)投保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通过数字运营平台完成建筑工程安责险投保工作。(四)保险公司应及时将保险合同(保单)及相关数据上传至数字运营平台。第

8、九条【保险费率】建筑工程安责险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固定基准费率为15,建议执行固定基准费率和浮动系数(见附件2)相结合的浮动机制。浮动系数综合考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企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保底工作完成情况、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情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承保和赔付情况,结合投保项目反馈信息,适时对固定基准费率和浮动系数进行调整。第十条【保险期限】建筑工程安责险保险期限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结束。因故延长工期的,应办理保险顺延手续。投保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在数字运营平台提交顺延申请及相关材料,

9、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顺延批复单并上传至数字运营平台。第十一条【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应建立快速理赔、理赔绿色通道、预付赔款等理赔机制,应简化理赔流程,为投保项目设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和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及时接受理赔咨询和报案处置。(一)投保项目发生事故后,投保单位或投保项目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勘察和定损工作,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及时核定损失、赔偿保险金。(二)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保单)约定的赔付范围进行赔付。对事故真实、责任明确的小额案件,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保单)的约定尽快支付赔款;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完全确定的,应根据已有材

10、料对可以确定保险责任的部分先行赔付。保险公司不得将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证明作为必要的赔付条件。(三)建筑工程安责险赔偿额度(见附件2)实行统一标准,保险公司不能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建筑工程安责险赔偿不影响从业人员或第三者获得工伤保险等赔偿的权力。(四)保险公司应将理赔相关数据信息实时、准确上传至数字运营平台。第十二条【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保险公司应建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制度,根据投保项目需求、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保底工作要求及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使用预警管理要求,会同投保项目合理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计划,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协助投保项目开展以下工作:(一)安全生产宣传

11、教育培训;(一)安全风险辨识与分级管控、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服务机构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对服务质量负第一责任。投保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涉及服务机构责任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服务机构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不免除投保单位及投保项目应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管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使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实行专款专用、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结余、转存。自本

12、规定印发之日起新承保的建筑工程安责险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保险公司将不低于保险合同(保单)中总保费的25%专项用于投保项目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确保足额投入。(二)保险公司应于单次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结束后及时向服务机构支付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确保足额支付。第十四条【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使用进度管理】保险公司应充分结合投保项目的保险期限、工程进度,加大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使用管理力度,使用进度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投保项目主体结构施工结束前,投保项目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的使用比例不低于事故预防费总额度的80%;(二)在投保项目竣工验收前,投保项目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全部投入使用。

13、第十五条【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预警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保险公司、投保项目及时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并在数字运营平台对不满足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使用进度管理要求的保险公司、投保项目进行提醒、预警。(一)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2次提醒后,对仍不符合使用进度的进行1次预警,依此类推,直至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使用进度符合本规定要求。(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险公司安责险业务记分管理规定将预警次数纳入记分管理。第十六条【安责险工作自评】保险公司应每半年、每一年度开展一次建筑工程安责险整体工作自评,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下半年及全年自评报告上传至数字运营平台。安责险整

14、体工作自评内容应包含安责险承保情况、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情况、事故理赔情况等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第十七条【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监督全市住建领域建筑工程安责险工作,负责对全市参与安责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服务机构进行信息采集,制定记分管理体系或考核评价体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安责险投保情况、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开展情况及理赔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相关处罚】建设单位未将建筑工程安责险保费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拨付的,或投保单位未按规定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投保的,或投保项目未按规定对安全服务机

15、构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第十九条【实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附件:1.西安市住建领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系数表2.西安市住建领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表西安市住建领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系数表调整系数具体构成指标系数数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姻整系数(八)考评优良0.8考评合格1整改后合格1.1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保底工作完成率调赘系数b)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保底工作完成率达到100%0.9590%二事故于反防技术服务保底工作完成率VIo0%I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保底工作完成率90%1.05信用评价调整系数(C)实时信用评价程分90分及以上0.95实时信用评价律分80分及以上0.98实时信用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1未在西安市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平台凭记注册或实时信用评价得分60分以下1.05生产安全事故调整系数(d)上年度未发生亡人事故0.8上年度发生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上年度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1.1上年度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1.2上年度发生过特别重大安全事故1.3注:(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执行投保单位注册地所在省、市发布的最近一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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