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增产保供和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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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增产保供和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保障生猪生产与市场供应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进一步促进生猪增产保供和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动生猪扩产增能。根据种养配套、农牧结合、生态循环、污染减排的总体要求,加快建设不少于1家的高水平年产万头以上生猪的

2、生态养殖场,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对发展高水平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所需设施用地优先审批(备案),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建设多层猪舍,取消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对养殖场户设施农用地到期的,无其他特殊原因,应续批设施用地;对防疫条件好、符合治污要求且存栏在500头以上的规模场,鼓励合理增加生产规模,最大限度释放区内生猪产能,确保2020年至2022年,按年度全区生猪自给率分别达21%、29%和33%以上。(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局)

3、二、积极发展生猪绿色养殖。按照治污设施与养殖量相匹配的原则,支持养殖场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确定养殖规模,加快推进规模猪场建设,促进生猪生产;相关部门要指导做好环评验收、动物防疫、引种等工作,以尽早投产。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规划新建一批大中型数字牧场、美丽牧场,所需设施用地优先审批。对于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禁养区、限制养猪业发展或者压减生猪产能的,要立即整改。(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三、保障肉品市场供应。支持屠宰企业、肉品流通企业、农贸市场共同建设冷链体系。建立健全“点对点”调运机制,推动形成安全可靠的肉品供应链

4、,增强调控保障能力。密切关注生猪产品价格和市场供应情况,加大市场供应保障力度,鼓励我区生猪就近消化,提高生猪自给率,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生猪产品供应不足等问题。严格生猪产品监管,对屠宰企业屠宰后调出市外的猪肉产品,相关部门要在督促屠宰企业做好非洲猪瘟自检的基础上,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积极做好生猪及储备猪肉调度,确保市场稳定、足量、有序供应。(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四、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生猪产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20)9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区实际情况,加大对生猪

5、增产保供的财政支持力度。一是新建规模猪场配套奖励,对于在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建成的年产能万头以上,并经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牵头组织验收确认的规模猪场,除享受省补每万头奖金100万元外,区财政按1:1配套奖补,对新建万头以上场所在地街道(村),按每场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二是生猪引种补贴,对于全区所有保留养殖场(含集聚区),在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引入种猪的存栏100头以上规模猪场,按实际引进合格种猪的数量享受省财政补助500元/头;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从市外引入育肥猪的,按大猪(75kg以上)和小猪(75kg以下),分别补

6、助200元/头、100元/头,补助资金总量不超过200万元(含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省补助资金与市、区补资金不重复享受;三是商业保险保费补贴,对于全区所有保留养殖场(含集聚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养殖户自行购买的生猪、能繁母猪商业保险,按40%的比例补贴保费;四是支持养殖场提升改善防疫设施,对保留生猪养殖场按照省“百千行动”改造提升的标准,升级防疫设施,并通过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验收的,按投资总额的50%予以奖励,每场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5万元,已享受上级奖补资金的,2019年已纳入省市提升计划的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财政局)五、全面提升生猪养殖

7、场生物安全水平。各相关街道要进一步开展生猪养殖场非洲猪瘟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摸清现有猪场生物安全水平底数,加快实施生猪产业全链条严管“百场引领、千场提升”行动,突出抓好设施设备提升和防疫制度落实,督促存栏5000头以上大型规模猪场全面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加大生猪养殖场和密集区排查频次,及时发现并排除风险隐患,做到排清一片、守住一片。(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六、消除风险隐患。一方面各街道要坚持防控日报告制度,建立覆盖广、反应快的疫情排查网络,继续抓好疫情排查监测,加大排查监测频次,确保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可疑情况,要及时跟进,坚决采取“早、快、严、小”措施

8、,迅速按规定做好处置,防止病源扩散。另一方面,深化组织开展集中消毒灭源行动,生猪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品经营(摊位及车辆)、肉品加工厂、冷库、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理、动物诊疗、生猪贩运车辆等主体,要自行开展全面消毒工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督促相关行业主体实施好消毒工作;养殖密集区、农贸市场周边及道路等公共区域环境消毒,由所在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七、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协作。各街道要建立健全干部包场(村)、党政领导包片、兽医技术人员联系指导的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加

9、强非洲猪瘟防控政策宣传和督促检查;要开展日常巡查,按规定做好辖区生猪发病和餐厨废弃物饲喂、私屠滥宰等情况的排查,以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相关场所消毒措施落实等有关防控工作,对生猪发病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按要求处置;对餐厨废弃物喂猪、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私屠滥宰、经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及时抄告并配合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查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全面加强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品交易(加工)、市场准入(索证索票)、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突出加大对非法调

10、运、未按规定检疫、私屠滥宰、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喂、屠宰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八、强化应急处置。要加强市场信息预警,按照上级要求的冻猪肉储备最低收储量,做好收储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猪肉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确定收储、投放的具体时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调运的监管和配合工作,商务(粮食物资)部门要具体负责储备冻猪肉收储、投放工作。各街道要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健全属

11、地防控工作应急响应机制,配足防控应急物资和装备。一旦发现可疑疫情或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好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和要求,严格规范做好疫情处置。同时,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诉求和关切,增强公众信心。(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信访局、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相关单位)九、加强组织领导、严明工作纪律。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生猪生产供应保障和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基层治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主要工作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来抓,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辖区防控工作的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进一步强化部门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各有关部门动物防疫监管责任,逐项分解职责任务,完善各街道干部网格化监管责任清单和任务台账。督促落实畜禽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层层压紧压实属地责任,落实落细工作措施,对责任落实不到位,不按规定开展排查及非洲猪瘟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视情而定,最长不超过15天)抓好整改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启动问责程序。(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相关单位、区信访局、区委宣传部网信办)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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