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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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印发的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和省“双减”工作专班印发的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培育高质量科技类培训行业,打造高水平科技类培训阵地,建设高标准教育良好生态体系,深化科技类校外培训行业监管,积极引导学生“培养科学兴趣、拓展创新

2、思维、提高科学素养”,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确保“双减”工作全面落实。二、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回应关切。着眼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提升科技类培训行业质量。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凝聚社会共识。(二)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上下联动,落实部门职责,厘清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健全保障政策,强化各方协同。(三)综合施策、稳步推进。突出工作重点,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和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全面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三、工作目标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双减”工作的总体要求,自意见实施后的

3、24个月内,按照逐年提升的目标任务,实现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建设标准化、监管体系全流程、监管范围全覆盖,科技类校外培训全面规范,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四、重点任务(一)执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制度1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需经属地科技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从事科技类培训。2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附件1)的要求。3 .培训师资应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二)规范审核登记程序和退出机制1.科技类校外

4、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并按照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业务流程(附件2)的规范程序进行审核登记。2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中明确培训服务内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能核准从事科技类培训,其他业务均不能核准。3 .建立退出机制。培训机构如终止培训服务,应在终止服务前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并按规定组织清算,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三)落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职责1.信息公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审核意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公示培训的名称、教师、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内容。2,合同约束。应当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推

5、荐使用教育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服务的项目与内容、收退费的标准与程序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3.定期报告。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按时完成年审年检年报,向属地科技行政部门报送年度培训情况、人员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有关经营情况信息。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级科技行政部门统筹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积极预防和化解风险。(二)明确权责分工根据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加强科技

6、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科发外专(2022)12号)的有关精神,各地要结合实际和本单位“三定”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并将各项业务纳入相关业务科室或下属单位的日常工作职责。各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科技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和指导服务,每季度上门检查率不低于总数25%,一年内实现检查全覆盖;要联合教育、市监、民政、住建、税务等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安全、防疫、收费等事中事后监管。对擅自从事校外培训服务的,或者培训机构设置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予以整改或依法处置。要进一步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或民办非企业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守牢安全底

7、线。强化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的自治能力,加强师资队伍的业务轮训,不断提升教师的业务素养。附件1市科技考检外修制机构推入4)(弑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中共市委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

8、引。一、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科技类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审核,在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专门从事中小学生科技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二)本标准所称科技类培训服务是指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有益于培养科学兴趣、拓展创新思维、提高科学素养的培训活动。二、举办条件科技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一)社会组织、企业举办科技类培训机构需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

9、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3 .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举办科技类培训机构需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4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5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机构名称

10、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使用“教育”、“学校”等字样。四、开办资金举办者设立科技类培训机构的,必须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须经法定机构验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五、场所设施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办学场地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管理规定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提供住建部门对场所建筑的消防验收和备案的合格资料。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

11、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同时须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办学场地应具备房屋安全、消防以

12、及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等条件。应有足够的配套用房(教师办公室、教室、卫生间等),教学设施与设备满足教学、活动需要,且符合安全要求。(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培训内容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建设。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

13、求一致。科技类校外培训使用的教辅教具需符合培训科目的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不能对青少年视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三)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四)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和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五)科技类培训机构不得招收寄宿学员。六、章程制度科技类校外培训

14、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国家、省级政策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七、从业人员科技类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满足科技类教育培训需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与教师,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编教师(含教研人员)。管理条件方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

15、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一)法定代表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3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4 .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人。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S)专职、聘用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o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o八、培训内容科技类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与教材,应当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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