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贵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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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贵阳贵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为进一步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贵阳贵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我市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贵阳贵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群体,充分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灵活性、吸引力不足的问题。为此,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不设月缴存额上限,满足不同缴存需求。将原条文第十

2、三条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且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且为1%的整数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此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每月可在银行代扣日前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可在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低于新缴存年度下限标准且逾期未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将统一调整为下限标准。调整为第十一条月最低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在此基础上,灵活就业人员还可结合自身实际,自主确定缴存金额,不设上限,缴存金额以元为单位。(二)优化缴存方式,提升缴存灵活性,在原按月

3、代扣缴存方式的基础上,新增线上自主缴存。将原条文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采取委托银行逐月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当月代扣日前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当自个人账户设立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代扣日当日及以后日期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当自个人账户设立次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得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前的补缴,可结合自身实际申请预缴住房公积金,预缴不得跨当前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受委托银行无法扣划而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在下次扣划前补足相应代扣金额。调整为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采取按月代扣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此基础上,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公积金中心线上缴

4、款渠道进行自主缴存。按月代扣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按月扣缴金额,灵活就业人员可在非代扣日随时调整代扣月缴额。在当月代扣日前设立个人账户的,应自个人账户设立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代扣日当日及以后日期设立个人账户的,应自个人账户设立次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的,单笔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标准,每月无缴存次数限制。同时,可结合自身实际预缴住房公积金。(三)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强制性封存的规定。将原条文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注销其个人账户。连续欠缴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封存其个人账户

5、;如申请继续缴存,连续缴存时间从恢复正常缴存当月重新计算。调整为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注销其个人账户。(四)增加灵活提取,使用更加便捷。将原条文第二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本行政区域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须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调整为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本行政区域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根据自身需要灵活提取。灵活提取的,无提取次数限制,提取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一百

6、元。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须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五)取消申请终止缴存的时间限制。将原条文第二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开户时间满6个月的,可申请终止缴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取其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调整为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可申请终止缴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取其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在原单位封存时间加上灵活缴存时间满6个月的,方可办理灵活提取及终止缴存提取。(六)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措施更加精准。

7、将原条文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本行政区域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该类型贷款最长贷款期限,贷款到期日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且不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可贷额度不得超过规定的贷款限额,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条件、计算公式、程序、利率、担保以及贷后管理等,参照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调整为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为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一)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

8、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可以补足6个月,缴存时间含异地缴存时间)。(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四)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六)已按规定支付首期房款。(七)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八)符合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该类型贷款最长贷款期限。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第二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不得超过规定的贷款限额,且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原则上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6个月的还款额。第二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额度计算公式、程序、利率、担保以及贷后管理等,参照本行政区域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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