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经办人审查人责任划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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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经办人审直人责任划分第一章登记机构及其辖区划分第一条依照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土地登记的主体是县人民政府。按武政办(20*)231号抄告,*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全县土地登记工作。第二条按照关于*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由地籍管理科具体承担全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第三条按照浙江省基层国土所主要工作职责(试行)文件精神,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县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必须协助地籍管理科共同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第四条按本局区域性国土所参与土地登记发证的暂行规定,各国土资源所都应指定专人承办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

2、土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收件和受理,地籍调杳,提出经办人、审查人意见,颁发土地证书。第五条县城城区土地登记范围划分:县城国家机关、事业团体、改制企业及县城11个经济合作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便民中心窗口直接办理;开发区、白洋街道范围内由开发区、白洋街道报批的土地由白洋所办理;壶山、熟溪街道范围内报批的土地分别由壶山、熟溪所负责办理;全县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由地籍科直接办理。第二章权属确认第六条土地权属要严格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要认真审核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严格把握土地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性,依据要充分。第七条权属

3、认可要从严掌握,依据充分。国有土地使用者在*年5月前占用的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者在*年2月前占用的土地,其权属需认可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取得或使用起始年间的相关证明。经地籍调杳(有条件的要求附现状影象资料)、调杳人员签字后,对其建筑占地部分按权属认可处理。凡是事实依据不充分的,一律不得认可。第八条土地使用者因土地批准书遗失,以批准书存根复印件要求确权的,土管员必须到现场调查取证,查清该土地使用者申请登记宗地是否就是批准书遗失宗地,确认后出具调查取证的相关资料,一并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交由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第九条原村委会、生产大队建造的生产性用房,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出售给

4、本村村民而未设定登记的,居民点内部的,按认可程序予以办理权属认可,居民点以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农用地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第十条原土地使用者未申请设定登记的,不能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以规划红线制发的土地使用证,未申请现状实线变更登记的,不能进行其他变更登记。第十一条企业名称变更的权属审核,在审核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的同时,还需审核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没有免税单的按现评估地价缴纳契税后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采用权属认可,批准书原件遗失的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在土地登记受理前完成。第十三条确认土地权属实行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以及疑难问题集体会审制。便民中心窗口和各国土资源所从受理申请到提出经办人、

5、审查人意见,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地籍科审核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疑难权属的确认由集体会审确认。土地登记的收件受理人、经办人、审查人、审核人要对每宗申请土地登记宗地的权属提出明确承办意见。一旦出现过错,要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出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四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应达到法定婚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人申请。第十五条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法人的终止,至使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使用的土地不能给予登记发证。

6、但以清算资产为目的,可根据原企业或破产清算组织的申请,组织进行地籍调查,经权属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的,可出具土地使用权属原企业的证明。第十六条土地登记收件时,经办人应按要求又由是交的权属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交的证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如是复印件的,必须查询原件存于何单位,并核实原件保存单位是否盖有与原件相符的印章,收件后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单。第十七条土地登记机构自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符合土地登记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

7、作出不予受理的规定: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在补正通知时间内未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隐瞒、虚报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地籍调查第十八条地籍调查要严格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界址需要相邻方指界确认的,应通知相邻方现场指界。如相邻方不予以配合的,可

8、按缺席指界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宗地划分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一)宗地是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宗地范围以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明确的用地范围来确定。宗地权属界址应以现状建筑外墙、围墙、栅栏、水沟、道路及其他明显的线状地物划界。(二)土地登记应以宗地为单位。一宗地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不能人为分割成若干宗地登记(出让合同有约定除外)。特大宗地,若被公用道路,河流分割的,应划分为若干宗地。(三)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并相互之间界线难以划清,应按共用宗地处理。当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宗地面积。(四)原批准使用范围内土地,现已属于市政道路、人行道(

9、绿地)、公共通道等公共用地的、不应划入宗地内。第二十条土地使用者申请临时土地登记的,以用地批准红线范围为宗地核发自土地受让之日起二年有效的临时土地证。第二十一条宗地图是土地证书的附图,是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时具有法律效力的图件,必须绘制清楚、要素齐全,内容包括:图幅号、地籍号;本宗地号、地类号、面积;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含邻宗地共用的界址点)、界址线;本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邻宗地界址示意线;相邻道路、街巷及名称;比例尺、指北方向、图廊线、制图单位、绘图员、审核员及日期等。第二十二条宗地图变更。在变更土地登记进行变更地籍测量时,无论变更宗地界址是否发生变化,都应依据变更后的地籍图或宗地草图,重

10、新绘制宗地图并在图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不得以原宗地图复印件代替变更宗地图。第二十三条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杳的主要内容之一,地籍调壹人员在地籍勘测的同时,必须查验权属依据与实地的一致性,并在界址状况栏内注记。第二十四条土地用途登记应依据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等,严格按照新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执行,调查登记到三级类。如土地实际用途在土地分类体系中归类不明确的,可按较为接近的地类予以登记,并在括号内注明实际用途。第五章登记审核第二十五条权属审核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审核人员应对土地登记申请人,宗地自然状况,宗地权属状况进行认真审核。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

11、积准确的要求。第二十六条加强审核工作,严把登记关口,不符合规定不得登记。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对于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第六章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第二十七条注册登记是土地登记机关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卡、装薄、造册的工作程序。它既是一种行政行为,又是一种十分严肃的法律行为。注册登记人员包括经办人和审核人。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制作土地登记卡。第二十八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主件,是土地使用权

12、、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也是查询土地登记结果的直接载体。(一)必须按一宗一卡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卡。(二)无论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还是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注销登记,都应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记载登记顺序号,登记日期及登记的其他内容。每一次登记,土地登记人员必须按要求在土地登记卡上登记变动事项,并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三)土地登记经办人在上报登记资料初审时,必须同时上报经经办人签字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资料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核审人在土地登记卡上签字。第二十九条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土地证书的内容必须计算机套打

13、、不得涂改、证号不得重复,盖章应符合要求。地籍科应指定专人负责土地登记薄、土地登记清册的填写及有关土地登记印章的保管工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填写土地登记清册和使用土地登记相关印章。土地权利人领取土地证书后应在签收簿上签字,并收回土地登记收件单。第三十条规范土地登记表卡的填写。土地登记表、卡各项内容必须清楚填写,不得任意涂改。卡、表如有划改、在划改处应由划改人签章,且同一表卡、划改不得超过两处,超过两处必须重新填写。(-)土地登记经办人在签署意见时,必须内容完整、表达确切,结论明确。设定登记经办人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该宗地的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及方式;地籍调查结果等(四至是否清楚;测量方法

14、、面积计算是否准确;面积用途是否与批准文件一致等);审查依据及建议;其他须说明的情况;建议予以设定登记意见。变更登记经办人意见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该宗地原登记的主要内容、登记日期;变更的依据;变更的内容;审查结果及建议;其他该证明的情况;建议予以变更登记意见。(二)土地登记初审人(审查人)在经办人意见的基础上,对宗地权属来源、申请人条件、宗地界址范围、测量方法和面积计算要进行进一步审核。初审意见一般应包括:宗地权属性质、类型、面积、用途、使用期限等,建议予以登记的意见。(三)初审结束后,经土地登记审核人(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按规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公告。土地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应公告的

15、,在国土资源局网站、国土资源局、便民中心、各国土所公告栏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遗失补证的在今日*上公告,公告期限为三个月。公告无异议的,签署准予登记发证意见和日期,并盖上*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第七章土地登记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土地登记档案应由局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登记资料应在注册登记之日起2个月内整理归档。各国土资源所的登记档案按年度移交局档案室保管。第三十二条宗地组卷,可根据土地登记部门的资料在前,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后的顺序SE列,即:(一)土地登记审批表;(二)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和测量资料;(三)宗地图;(四)土地登记申请表;(五)土地登记收件单;(六)法定代表人或产主身份证明;(七)委托书和人身份证明;(八)土地权源依据;(九)其他需归档的资料。第三十三条土地登记档案必须专人负责,实行内部借阅登记制度,外部查询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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