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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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快世界一流高水平大学建设,进一步做好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XX大学高层次人才公寓的所有权归属学校,其使用性质为学校公有周转住房。第二条全职在岗或已退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等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并经相关程序审定后方可入住公寓。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公寓安置按照房源公开、个人申请、依次增补的安置办法实施。具体程序为:按照申请人当选为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后在XX大学工作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如在我校工作的时间一致,则年龄较长者优先。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公寓按照专

2、项管理、调剂使用的办法实施。具体为:(一)使用人与学校签订房屋使用协议,承担住宿期间的房屋安全使用民事责任。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寓的房屋结构,不得违规搭建附属设施,不得转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将无条件收回住房。(二)使用人应自觉遵守公寓的管理规定,保持公寓及环境整洁、有序,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三)水、电、气、网等使用费用由住户自理;公寓内公共设施设备由学校负责维修。(四)高层次人才公寓实行独立的物业管理,所需费用由学校承担。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寓使用人须向学校退还人才公寓住房,学校最多给予一年的搬家缓冲期。(一)被开除、除名或解聘的;(二)调离学校的;(三)辞职或者自动离职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款的;(五)其他情形应该退还人才公寓的。第六条若使用人去世,如果已享受国家房改福利购房,不管其配偶是否健在,须退还公寓住房,学校最多给予两年搬家缓冲期;如果未享受国家房改福利购房,若其配偶仍健在,可继续居住人才公寓。其配偶去世后,学校无条件收回其公寓住房。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XX大学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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