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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城市更新过程中对私有房屋实施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积极推动城市更新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城市更新过程中对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实施征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经申请区人民政府调解后不成,且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私有房屋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可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提交房屋征收申请。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提交房屋征收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城市更新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及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证明材料、未签约物业权利人调解情况证明材料等文件。三、收到征收申请后,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规定,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