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限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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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限制1、何谓关联企业?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九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

2、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3、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2、何谓债权性投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3、关联企业之间无息贷款,是否要缴税呢?如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提供资金的

4、一方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确认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4、关联方资本弱化限制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股息分配,按照股息和利息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的部分,不予退税。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

5、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5、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扣除不受限制的条件之一:(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

6、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2)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6、关联公司借款变商业信用筹资方案一: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

7、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甲公司的原材料,那么,当乙公司需要借款时,甲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500万元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方案二:如果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乙公司的原材料,那么,甲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乙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甲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乙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对于方案一和方案二,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

8、如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甲公司为了考虑其自身的利益,会对销货款适当提高售价,实际上就是把应当由乙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7、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所收利息是否要缴税?营业税,根据财税字20007号,(1)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

9、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2)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利息税前扣除限制,根据(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税务上如何认定利息的合理性?A企业

10、的利息支出中列支了B银行、C信托、D企业(非金融企业)三种利息,利率分别为8%、12%、ll%o现税务局提出A公司付给D企业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属于企业间借款,利率不可高于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不可高于B银行的利率8%oA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仅可以扣除支付给D企业的部分利息(8%部分),超过的部分(3%部分)需要调整,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利息参考的对象应为金融企业而不是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

11、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显然,C信托属于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因此A企业支付给C信托的利息在税务上是合理的,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按照利息支出全额扣除的。利息参考的标准是本省任意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非金融企业之间拆借资金,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可一家金融企业提

12、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按照上述法规规定,D企业属于非金融企业,而C信托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因此,A企业支付给D企业的利息在税务上也是合理的,也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按照利息支出全额扣除的。A企业可以据此向税务局作出说明,而不必调整利息支出,也不必补缴企业所得税。D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D企业收到

13、的A企业支付的利息,应缴纳增值税,如果D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利息收入应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D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利息收入应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D企业应向A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内容可以是:利息、资金占用费、资金使用费、融资费用、借款费用等。A企业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进项抵扣假设A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需要明确的是,D企业开具给A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A企业而言,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

14、、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费用,怎样可以税前扣除问题这样理解对吗?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费用,只要取得了利息发票就可以全部税前扣除了!答复这样理解是片面的。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费用,借款必须是用于经营与取得的收入相关,取得了合规的利息发票,并且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才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提醒企业首次支付借款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参考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

15、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参考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

16、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可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另外若是相互借款的2个企业之间属于关联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实行比例扣除的方法,即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的比例为5:1;其他企业的比例为2:1。只有符合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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