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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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xx)的通知(XX卫办发(2015)307号)、关于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创新创业和多机构执业的实施意见(XX卫发(2017)97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x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

2、际,制定本规定。一、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执业医师可以注册多个执业地点: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三)保质保量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六)上一年度及本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贵任

3、医疗损害事件。(七)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1 .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2 .经我院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3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的;4 .由我院派遣在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执业的;签订帮扶、对口支援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间,受我院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基层的。二、医师多点执业要求(一)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获得开展专项技术资格的多点执业医师,不得在未获得专项技术开

4、展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相关技术。(二)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完成我院要求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多执业地点同时有应急需要时,原则上先满足第一执业地点。(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四)多点执业医师不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登记校脸、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重点专科评审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条件。(五)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事件时,由发生事故或事件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处理。三、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及注销流程(一)我院符合条件的医师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向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提交多点执业申请/注销,经多点执业机构审核盖章后,申请人将所需材料提交至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注销;(二)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咨询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要求:(三)其他医疗机构拟在我院多点执业的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院签订多点执业聘用协议(合同)后可按照上述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流程在我院注册多点执业。四、监督管理(一)我院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对医师多

6、点执业行为的指导和监管,规范多点执业医师行为,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鼓励医师多点执业的同时,充分保证我院的医疗服务需求,要求医师认真完成我院交付的各种工作任务,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连续。(二)医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协议(合同)规范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三)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暂停其所有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四)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争议的医疗机构承担外部民事责任,并按照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五)医师未经批准和(或)未及时备案擅自开展多点执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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