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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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办发(2020)63号中共镇原县委办公室镇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有关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市属驻镇有关单位: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中共镇原县委办公室镇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3日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若干措施

2、的通知和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加大配套政策措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努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加大民营企业奖补力度,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全县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全面落实市场

3、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不得对民营企业违法设置准入门槛。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落实市场准入具体路径和办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在交通、物流、教育、养老、医疗、数字化等领域,围绕新型城镇化、新基建等谋划补短板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发展、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外贷项目实施领域。(县政府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

4、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行镇原县支行、县供电公司、县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实施公平的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完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进一步规范涉及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开展柔性执法、服务型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二完善垄断性中介管理制度,清理强制性重复鉴定评估。(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

5、局镇原分局、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委政法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完善“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无关的企业性质、规模、业绩等隐性壁垒,支持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行业部门自主设置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入围、备案、登记等行为。工程招投标不得违规排斥民营企业,不得要求民营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原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工商联等

6、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不见面备案”,由企业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项目单位自行打印备案证明文件,后续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书面备案文件。扩大全程代理服务范畴,能代理的全代理。(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原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五)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认真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政策,继续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并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

7、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鲜活农产品、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过安装使用ETC车载装置、提前预约通行的方式,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并继续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企业免征增值税,对生产和销售有机肥产品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企业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

8、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工商联、县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统筹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探索建设“标准地”模式。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益,探索推行“标准地”出让方式,研究提出主导产业、项目方向、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一次性公示出让条件,推动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率先在全县各类园区开展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区域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园区项目用地储备力度,确保入园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凡入驻各类园区的企业,园区要提供“七通一平”(道路、电力、燃气、热力、通讯、供排水及场地平整)等配套的基础设施。园区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

9、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原分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严格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政策要求,落实社保费减免缓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至2020年底。(县人社局、县工商联、县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降低企业项目建设风险。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风险的意见规定,大力规范融资行为,坚决遏制新增隐形债务,加大财政约束力度,乡

10、镇部门不得在无资金来源的情况下私自上项目、搞建设。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等管理规定,从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因资金筹措不到位造成工程款拖欠。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

11、五支付逾期利息。(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原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县级保险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无抵押物、轻资产和获得贷款融资难的实际,积极摸索推广信用保证保险并建立风险责任分级分担机制,以贷款额度分段设置违约责任分担比例。县级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扩大信用贷款仓单、订单质押贷款,切实减少贷款对担保物的依赖度,进一步改善想贷无资产、想贷无担保、想贷不好批的融资困局,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督促驻县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

12、法和“七不准、四公开”规定、小微企业“两禁两限”要求。贷款在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不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企业,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对未提供实质服务内容的项目不得收费。对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在营业网点进行公示。并定期评估收费项目和定价水平的合理性,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分解设置和重复收费,切实降低民营及小微企业贷款的附加成本。同时充分运用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甘肃金控庆阳融资担保公司及镇原县新源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增信作用,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

13、,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对中小微民营企业原则上实行不超过L5%的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余额500万元及以下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人行镇原县支行、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大民营企业发展奖补力度(十)设立全县招商引资企业贡献奖。根据全县重大招商引资对县级新增财力的贡献比例,确定奖补标准,5年内累计按不高于80%的比例,奖补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奖补资金企业应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吸引优秀企业落户。(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加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奖励。对全县范围内企业投资实施的重大项目(

14、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建成后,在积极争取落实省、市重大投资项目奖励的基础上,给与一次性奖励。项目总投资15亿元以上的,奖励IOOO万元;项目总投资10至15亿元的,奖励600万元;项目总投资5至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大力吸引总部企业落地。对符合引进奖励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省政府500万元奖励和市政府5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我县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在本县形成财力不低于300万元的企业,在市政府3

15、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酌情予以奖励。(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商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奖补企业科技创新成本。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额度全省排前10名的,县政府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对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县政府按照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奖补,对连续3年达到3%的奖补5万元、达到4%的奖补10万元、达到5%以上的奖补20万元。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

16、式在县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均按照庆阳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庆办发201777号)镇原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镇办发2018)34号)规定,给予5万一50万元一次性补助奖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大力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对符合产业投向、环保政策、全省数字化建设重点领域确定引进的大数据企业(不含生产虚拟货币的企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继续支持扶贫带动龙头企业。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监测认证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年度考核奖励,对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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