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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问答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布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63号),对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发放的标准、适用范围、支付办法、折算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高温和低温津贴制定的依据是什么?答: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对包括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津贴进行了明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
2、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2021年1月,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指导企业对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加强严寒天气下对劳动者的保护,健全劳动保护工作制度,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具体标准是多少?答:(1)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3个月。(2)低温津贴标准。低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2月、12月,共3个月。三、发放的适用范围是哪些?答:1.高温津贴的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
3、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2.低温津贴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低温户外作业,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上述高温和低温津贴规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四、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是怎么支付的?答:用工单位原则上按月发放劳动者高温、低温津贴。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
4、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3)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情形。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低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低温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五、折算方式是如何计算的?答:(1)按天折算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每人每天9.2元。(折算方法
5、为200元21.75天,21.75为月计薪天数。)(2)按天折算低温津贴标准。低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每人每天9.2元。(折算方法为200元21.75天,21.75为月计薪天数。)六、原来己有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如何发放?答:原来已有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低于此次发布标准的按新标准进行发放,高于此次发布标准的按原标准进行发放。七、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答: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吉人社联2021)16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为健全完
6、善劳动保护制度,维护高温和低温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标准(一)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3个月。(二)低温津贴标准。低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2月、12月,共3个月。二、适用范围(一)高温津贴的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
7、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二)低温津贴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低温户外作业,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上述高温和低温津贴规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三、支付办法用工单位原则上按月发放劳动者高温、低温津贴。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
8、动的;(3)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情形。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低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低温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四、有关要求(1)用人单位于本通知发布前已自行建立高温和低温津贴,低于此标准的应当按本标准执行。(2)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低温津贴,高温、低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3)各级人社、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高温和低温津贴的监管和政策宣传解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2011年7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50)号)同时废止。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吉林省总工会吉林省企业联合会/吉林省企业家协会吉林省工商业联合会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