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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一、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司法机关或个人可以向病案室提出复印病例的申请。二、凡复印病历者,出院两周后需带结账单或身份证及住院号前来,否则不予办理。三、根据上级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影像检查资料、特殊诊疗同意书、一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其它如疑难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等不在复印范围。四、到病案室办理复印病历,申请人到收款处交纳复印费后方可进行复印。复印完毕后加盖医院印章。五、病历复印按规定每份病历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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