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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内设单位、内设部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内设单位、内设部门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以及各项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第四条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
2、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校财务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第五条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三)预算调整有无合理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四)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3、五)收支预算最终执行结果与计划的差异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第六条对收入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问题;(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三)各项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是否从学校财务处统一领取,并按规定使用和及时缴销;(四)在有关收入中,是否按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
4、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有无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七条对支出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转移资金、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三)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支出和结算是否合规;(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五)是否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
5、集的,是否按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和收入是否坚持配比的原则。(六)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第八条对结转和结余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是否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二)非财政拨款结转是否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是否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第九条对专用基金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专项基金管理是否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是否超出基金规模。(二)职工福利、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三)
6、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四)各项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第十条对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资金风险等问题;(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7、的等)是否及时对账和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或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三)存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按照学校有关大件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采购,有无超计划购买等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实是否相符;(四)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按照学校有关大件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采购,有无超计划购买等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
8、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固定资产是否按照规定足额计提折旧,采用的折旧政策是否合法合规,折旧方法是否前后一致,固定资产折旧是否了计入高等学校支出。(五)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建设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是否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六)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的管理是否规范,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
9、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收入和支出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合规。(七)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有关审批程序,是否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是否存在使用财政拨款或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是否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第十一条对负债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各项负债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各项负债核算是否正确、合规;(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三)是否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借入款项是否按规定执行审批程序,有
10、无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第十二条对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和弄虚作假等情况;(三)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单位的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结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六)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第十三条审计处在对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在线审计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的方法;第十四条审计处在对学校或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积极支持和配合,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五条审计处在对有关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