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省农药____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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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出审查结论的全过程。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当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第二章申请材料基本要求第五条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农药

2、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一)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材料;(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复印件;(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原件或复印件;(七)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原件或复印件;(八)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原件或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材料,及第(五)、(六)、(七)、(八)项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提交:(一)吉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原件;(二)从业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三)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原件或复印件。第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原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原农药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四)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的农药经营者需要在原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增设分支机构(含连锁)的,分支机

4、构免于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农业部门进行备案,分支机构具备的条件应当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吉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规定(试行)要求,纳入所在地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管理。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第七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原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第三章审查人员和组织形式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根据需要可

5、以组织农药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成立审查组,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实行审查人员负责制。第九条审查组由3人以上(含3人)组成,并指定1人为组长。经营许可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可以由不同的审查组承担。书面审查人员对受理的书面材料按照要求逐项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依据本细则第十二条提出是否进行实地核查建议;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不再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应当填写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十条审查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农药管理的法律、法

6、规,熟悉农药使用技术,了解本辖区农药经营状况;(二)具有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从事农药管理、使用、推广的工作经历;(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公职人员。第十一条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许可的内容确定审查形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拟增加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范围或更改经营、仓储场所地址的;(三)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四)上级农业部门委托

7、实地核查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实地核查:(一)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的;(二)变更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减少分支机构和经营范围的。第四章审查内容第十三条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经营条件、农药废弃物暂存场所、可追溯管理情况及管理制度等。第十四条审查人员应当对照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结合审查项目、考核指标、相关证据等逐项审查。第十五条审查申请人基本情况,主要审查申请人(经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和仓储场所等与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信息相符情况。核查是否拥有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第

8、十六条审查农药经营人员,重点审查其对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是否具备相关学历或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培训;是否具有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是否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并能针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技术指导;是否属于禁业人员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审查是否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第十七条审查经营条件,重点核查其面积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相关措施等:(一)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二)经

9、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三)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要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第十八条审查展柜、货架等经营设备,重点审查摆放情况、是否与其它商品有效隔离、是否具有明显标识及警示语:(一)展柜、货架摆放应当遵循“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则。按农药类别设置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展示区,并加以标识。也可以根据所适用的农作物和防治对象,分区进行展示;(二)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应当标有警示语;(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展柜、货架及仓储场所应当设立专柜或专区,单独隔离存放在不容易接触

10、到的地方,并设置醒目警示标识;(四)仓储场所产品摆放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第十九条审查可追溯系统,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是否拥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实际运行情况。申请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还应重点审查是否具有记录实名购买人身份证信息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应用作物等信息的电子台账。第二十条审查管理制度,重点审查是否有包括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第五

11、章审查流程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员在完成书面审查后,应当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上报本级农业部门。第二十二条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农业部门应当在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开展实地核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申请人通报核查人员名单,告知审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审查纪律,听取经营单位情况介绍;(一)开展实地核查;(三)审查组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意见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并听取申请人意见;(四)形成实地核查报告。第二十四条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审查结论,并向本级农业部门提交农药经营许可综合审查报告。属上级农业部门委托实地核查的,受委托农业部门应在受委托

12、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报告上报委托部门。第六章审查结论第二十五条实地核查活动分项进行,综合评定。综合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单项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轻微缺陷”“此项不适用”。第二十六条所有单项审查结论为“合格”的,其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审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单项审查结论有“不合格”的;(二)所有单项审查结论为“轻微缺陷”的总数超过5个的。第二十七条综合审查结论为不合格、轻微缺陷、此项不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结论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论为准,实地审查认为可以发证的,需在申请受理期限内补正相关材料。第七章附

13、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涉及的特殊情形,由申请人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农业部门作出相应的说明。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吉林省农业委员会。附件1:吉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附件2: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报告吉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一、企业基本情况序号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方法审查评定审查记录1.1企业名称(1)申请书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查验申请材料。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查验产权证及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合格()不合格法定代表人(2)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是否列入禁业人员名单。经营场所(3)申请书填写的经营场所地址

14、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是否拥有经营场所产权证,租赁经营场所等其他经营方式的,是否有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仓储场所(4)仓储场所地址是否与申请书填写的一致;是否拥有仓储场所产权证,租赁经营场所等其他经营方式的,是否有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1.2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企业是否符合省级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查验申请材料。核查实际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定点布局()合格()不合格()此项不适用二、人员要求序号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方法审查评定审查记录2.1经营人员(1)应熟知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

15、经过专业教育机构56小时培训;(3)具有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4)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并能针对农药使用进行规范的指导;(5)是否属于禁业人员。查验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1)当面了解经营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从业经历、对相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对当地农业生产了解情况;对病虫草害及防治知识的掌握情况等;(2)可随机抽取经营的农药产品,让其简述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药害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或进行现场考核;(3)查看有关人员个人简历、培训证明、劳动合同(必要时审查社保缴费单)、学历证明等,并与企业申请材料对照。()合格()不合格2.2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人员条件除满足2.1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规定的经营人员,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查验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1)与经营人员交谈,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是否有2年从事限制使用农药的经历、对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的掌握情况;对相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对当()合格()不合格()此项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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