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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外包特种作业人员管理。2、定义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3、本公司特种作业范围(1)电工作业(包括低压电工、电气设备的装、运行、检修(维修);(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叉车操作);(3)焊接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切割);(4)经国家批准的其它作业。4、特
2、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以上;(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5、复审(1)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应定期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作废;(2)复审内容:、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进行健康检查;6、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
3、上岗。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3)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现场的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检举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应接受采纳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4)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5)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未按规定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证的;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