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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一、修订背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是有效防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保障“住得安心”的核心制度。为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防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年我省出台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名录管理、用地类别划分管理等方面与土壤法进行衔接。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2、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土壤污染修复管控工作流程、数字化监管等方面与时俱进,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根据关于制定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厅组织开展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按要求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内容写入管理办法;积极开展调研和座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同步修订部分条款,形成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二、主要修订内容管理办法(修订)分为总则、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督管理和附则六个章节,共计三十九条。主要修订内容为:(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在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
3、门工作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与管控修复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负责技术指导和支持责任单位落实安全措施,指导和监督修复后地块的开发建设”。(一)强化监督管理。经调查报告评审确认需采取管控措施的地块,明确责任人应按要求编制管控方案、备案并实施。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编制后期管理方案,并按要求落实。针对土壤修复方量5万方以上的土壤污染管控修复项目,明确要求建立二次污染在线监管系统,并将关键监管数据接入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三)规范工作流程。一是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乙类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推送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二是存在较大危险情形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按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报送。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论证,省生态环境厅发函征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四)更新信息报送方式和内容。根据国家考核要求,将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节点提前至地块出让环节,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地块有关信息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