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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正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激发和释放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在职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第三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正高级统计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统计专业人员级别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
2、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二、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三)取得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可依据本条件中相应学历、资历和业绩等条件,申报
3、正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四)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档次)。(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六)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要求。三、评审条件第五条统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取得统计及相近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一)主持设计2项省级以上或3项地市级以上综合性统计调查方案并成功实施;或主持实施5次地市级以上大型统计调查。(二)在大中型企事业单
4、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统计工作制度。(三)主持完成统计工作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等对行业、企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3次以上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四)在全省范围内主持大型统计调查工作期间,或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统计工作期间,有统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五)从事统计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研究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或市(厅)级课题3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六)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开发统计模型或创新统计技术方法1项以上,被省部级以上单
5、位正式采用或推广。(七)发挥人才培养和引领示范作用。作为统计学术带头人和专家人才,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基层和中青年统计业务骨干统计专业技术能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教育、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八)在主持指导本行业、本单位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在综合考评中被省(部)级部门评为先进个人1次以上或被市(厅)级部门评为先进个人2次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统计调查项目,获得省(部)级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2次以上或市(厅)级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3次以上的奖励;或因专业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表彰,入选省(部)级行业人才库。第六条统计专业
6、理论水平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撰写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取得统计及相近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正式出版和发表独立研究成果。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统计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及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总计不少于10万字)。(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统计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2篇及以上。(三)主持完成能有效应用的统计研究成果。能体现
7、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统计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统计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统计研究报告、统计项目报告、统计行业标准、统计发展规划等代表作3篇及以上。四、附则第七条本条件为省正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和专家举荐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充分审议,通过工作经历、业绩成果、专业水平等多种角度作出综合评价。第八条取得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且具备下列业绩之一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原则上不超过1年:(一)设计1项国家级统计调查方案、统计制度标准或完成1项国家级统计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在统计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二)参加全国统计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训班并毕业。(三)参加全国统计建模大赛并获得一等奖。(四)申报时在“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第九条对长期外派在艰苦边远地区(援疆、援藏、援青等)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第十条本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统计局负责解释。第H条本条件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