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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1、审核公司、项目定编时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以及公司、项目的实际情况足额配置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和落实安全津贴。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从业人员在危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2、与安全监督部配合编制员工安全培训计划及其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3、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三类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取证培训、继续教育、定期培训、申报及证件延期、变更、注册等工作;4、考核聘任、提拔干部、调资、晋级时把安全业绩作为重点考核内容之一,在评优评先及考核工作中,应有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5、与安全监督部配合对新招聘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6、负责制定防暑降温用品发放标准;7、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并负责办理工伤伤残鉴定和赔偿工作,不得订立免除或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依法承担责任的条款;8、参与生产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善后以及工伤意外保险申报工作,指导工伤赔偿和保险理赔工作;9、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人力资源部相关安全工作的落实。参与对公司机关各部室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责任制的考核工作;10、依法制定劳动时间,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