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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下同),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二、湿地恢复费征收按属地原则,由被占用的重要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征收。被占用的重要湿地跨市、县级行政区域
2、的,由依法批准被占用重要湿地的部门征收。三、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缴纳标准3倍征收。四、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同意的占用重要湿地实际情况和缴纳标准,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应当载明占用重要湿地面积、类型、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等事项。五、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一般缴款书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六、因建设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设施,湿地管理单位占用所辖湿地免征湿地恢复费。法
3、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的,从其规定。七、湿地恢复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按照我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应按规定公示湿地恢复费的征收依据、缴纳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等,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征收,引导缴费单位按规定流程上缴资金、办理退付申请以及票据获取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不得改变湿地恢复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八、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错收、错缴等其他事项需要退付的,按照“谁收缴、谁审核”的原则,由占用单位向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提出退付申请。征收部门审核后,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6)45号)规定,将初审意见以及申报材料提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财政部门收到退付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入退付手续。九、湿地恢复费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十、本通知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未尽事宜按照财税(2024)15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