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金属熔融工艺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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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金属熔融工艺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各类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落实国家、省、市、园区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规定要求,并认真落实以下工作:第一条存在金属熔融工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第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三条企业应当具备本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

2、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第六条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第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

3、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八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第九条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及其使用台账。第十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4、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

5、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对于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进行整改。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分级、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评估信息及有关安

6、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施工、检修、劳务承包等外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企业应当有专人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二)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资格审查,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单位。(三)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

7、生产责任和义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四)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隙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金额以及支付方式,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五)企业应当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对承包单位的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六)企业应当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对检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七)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八)承包单位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本企业的统计范围。企业和承包单位应当

8、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工程项目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本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用厂房、场所、设备设施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使用、维护及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企业承租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核实所租用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标准要求,严禁承租带有事故隐患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第十八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纳入本单位正式员工统一管理,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备设施安

9、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应当及时归档。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10、。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第二十三条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四条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材料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能论证,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投入使用。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进行工艺变更,应当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进行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估,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

11、二十五条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措施。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和受高温熔融金属、熔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对结构进行安全检查评估,以确保安全。第二十六条现场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定置管理,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二)设备和管道正确采用安全色和安全标志。(三)应当标识管道介质名称、流向和阀门的开闭状态。(四)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七条会议室、操作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

12、吊炉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条企业应当对下列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检测、校验,并作好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及时予以报废:(一)盛装熔融金属、熔渣的罐体本体、耳轴。(二)吊具。(三)安全仪器仪表。(四)安全保护装置。第二十九条金属铸造应当采取如下措施:(一)铸件浇注坑应当按相应的防水等级设计,且保证坑内无积水和潮湿。(二)待浇注铸件的多层砂箱应当保证砂箱间的紧密连接。(三)浇注铸件的砂型应当保证通气孔畅通(气源必须使用干燥空气或氮气)。(四)浇注时,铸件浇注坑内作业人员必须撤离。

13、(五)浇注坑及周边应当设置事故渣盆。第三十条防止高温熔融铝液遇水爆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电解厂房不得漏雨,厂房周围应当设置畅通的排水设施和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的措施,确保电解槽下不积水;电解槽下应当设置防止漏炉铝液外流的挡铝围堰。(二)铸造倾翻炉应当设置紧急复位操作系统,流槽液位自动检测、控制系统;扁锭生产线的结晶器应当设置液位检测、控制系统。(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轧机流铝槽、除气过滤装置等设备周围应当设置防止铝液遇水爆炸的挡铝围堰。(四)铸造浇铸生产流程中应当设置铝液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五)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出铝口,应当设置炉眼机械锁紧装置。(六)垂直铸造机、连铸连

14、轧机、扁锭铸机的浇铸冷却系统应当设置应急冷却水源;铸井内壁应当涂刷防爆涂料。第三十一条冶炼过程中存在铅、镉、汞、碑、格等重金属中毒风险的,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第三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o第三十三条煤粉制备、输送、喷吹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设备和场所,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16543)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第三十四条涉及煤气、二氧化硫、氧气、氢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爆炸和火

15、灾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第三十五条生产设备、设施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及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参数的超限报警、联锁装置,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制定作业或检修方案,提出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并经本单位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作业;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监护:(一)危险区域动火作业。(二)有限空间作业。(三)大型检修作业。(四)大型吊装作业。(五)中毒或窒息环境作业。(六)高炉、煤气柜等

16、大型设施的拆除作业。(七)爆破作业。当作业条件、检修方案及其安全措施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程序。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投入生产前,应当制定试生产(或者开炉)作业方案和应急措施,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试生产。设备设施停产或检修完成后,应当恢复安全设施,经安全条件确认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配备通风、检测及救护器具,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后,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准施救,严禁盲目施救。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积极推动金属熔融作业区域“二道门”建设,有效隔离管控,压降金属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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