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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标本复检、复查制度一、目的:确保医疗安全,提高检验质量,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无误。现制定检验结果复检规定出现如下情况均应进行复检。二、范围:适用于检验科所有检验技术人员。三、职责:本科室质量负责人(科主任)负责制定复检制度并审核,同时需对本科室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人人知晓并遵照执行。四、具体操作:4.1 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标本进行复检。4.1.1 结果出现明显错误。4.1.2 检验结果和临床诊断矛盾,临床医生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4.1.3 检验结果出现危急值。4.1.4 检验结果超出线性范围。4.1.5 检验结果和上次相差悬殊。4.1.6 RH血型阴性,HIV抗体阳性。4.2 注意事项:复检要注意核对仪器状态,室内质控是否失控,操作是否正确,编号是否正确、离心是否彻底。标本性状是否正常,确认无误后进行复检,复检后在备注栏注明该标本已复查,必要时电话通知临床。4.3 复检后处理:4.3.1 复检结果与首次结果一致,可报告结果;复检结果与首次结果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并再次复查,必要时报告质量主管、科主任/电话通知临床重新取样复检/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与临床医生护士联系,再发出报告。4.3.2 所有复检标本应认真登记保存。五、记录标本复检登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