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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育基金会外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大学教育基金会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会在外事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对外工作方针,执行国家外交政策,严格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外事纪律及规章制度,加强请示报告,不得各行其是。第三条本会的外事工作由理事长统一领导并委托秘书长负责管理。第四条秘书处是基金会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会外事工作的实施、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指导。其他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与秘书处对口联络、沟通和配合。第五条本会组团出访必须与本单位业务范围和任务要求相符合,不符合的原则上不予审批。第六条因公出访,要有明确的出访目的
2、、确定内容,必须按批准方案执行,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第七条基金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外事人员的监督与检查,做好出访前的外事纪律教育。第八条国外单位人员参加本会组团出访,本会须书面征求参团单位外事主管部门的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第九条以基金会会名义举办外事活动,秘书处应视其内容及性质报会领导审批。第十条凡应邀出国协调、交流或邀请国外有关机构来华协调、交流等活动,应商秘书处,报会领导审批。并报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核结果办理。第十一条本会实施境外募捐,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接收外国政府、境外机构及个人的捐赠,须商秘书处并在会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秘书处自收到外事活动请示报告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或审批情况通知请示部门。第十三条各部门须定期用书面形式将本部门的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访情况向秘书处及时通报。第十四条本制度未涉及到的问题,仍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